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9號
- 上訴人
- 林昆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順嚴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係命上訴人與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履行契約,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2,78 5元【計算式:(5,169,570+4,780,000+4,516,000)÷2=7,232,785),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9,014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