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鄭木盛
鄭益訓
鄭木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榮仕、鄭貴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551,61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666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