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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6號

上訴人
簡士智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大翔律師
被上訴人
承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陳奕璇律師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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