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簡士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承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85,2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5,601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 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