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5號附帶上訴人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附帶上訴人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香蘭 附帶上訴人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許嘉寧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張育瑋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附帶上訴人部分核定之金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各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宛妮 附表: ┌─────┬───────────────────────┬────────┐ │附帶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單位: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單位:新臺幣)│ ├─────┼───────────────────────┼────────┤ │樺正實業股│樺正公司部分:165,153元 │ 2,655元 │ │份有裂公司│計算式:98,129元+4,189 ×16=165,153 元) │ │ ├─────┼───────────────────────┼────────┤ │金龍冠食品│金龍冠公司部分:259,021元 │ 4,140元 │ │股份有限公│(計算式:150,173 元+6,803 ×16=259,021 元)│ │ │司 │ │ │ ├─────┼───────────────────────┼────────┤ │穀盛股份有│穀盛公司部分:303,411元 │ 4,965元 │ │限公司 │計算式:222,755元+5,041×16=303,41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