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吳森豐、郭貞秀、孫玉文
- 上訴人鐘珮方
- 被上訴人施泉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鐘珮方 被上訴人 施泉旭 白錫傳即永和發五金行 永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錫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倪煌欽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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