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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82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高明發莊俊華李杭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82號

上訴人
李進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南毅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4,92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4,666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岑 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8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配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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