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林君如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 嚴庚辰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惠珍 律師 被 上訴人 年弘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發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 月2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94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10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原擔任被上訴人公司之會計,竟利用其職務上負責掌管被上訴人收納款項、處理票據業務之機會,明知應將往來廠商交付之支票存入被上訴人之帳戶以資兌現,竟故意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將附表所示往來廠商所交付之無記名支票92張提示兌領,將合計新臺幣(下同)6,271,764元之款項存入其設於中華郵政斗六鎮北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內,供其私人提領花用。嗣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7月間因發覺帳款有異,經初步清查始發現上訴人有侵占被上訴人款項之行為,而與上訴人於104年7月20日進行協商洽談處理。上訴人於104年7月20日當日即已坦承有侵占被上訴人款項之行為,因無法確定其實際侵占之金額,故於該日簽立「清償會計任職期間侵占款項協議書」(下稱系爭侵占款項協議書),承諾願將其於任職會計期間侵占被上訴人公司之款項返還給被上訴人。上訴人並於104年7月21日自其設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之外匯存款帳戶(下稱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匯款人民幣21,816.94元、英鎊11,184.97元(換算新臺幣金額分別為109,041元、541,464元,共計650,505元)至被上訴人帳戶內,以先行清償其侵占之部分款項 。惟上訴人隨後即避不見面,拒絕返還其餘款項5,621,259 元。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第 542條、第544條及系爭侵占款項協議書之約定,請求法院擇一判決,判命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5,621,259元及自105年3 月1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准被上訴人之請求,並無不當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其自100年3月7日起在被上訴人公司擔任會計 ,被上訴人為規避國稅局查稅,遂央求上訴人提供其所有之鎮北郵局帳戶存放被上訴人之無記名票據款項,上訴人之鎮北郵局、華南銀行活期、外匯帳戶均係提供被上訴人使用,上訴人係依被上訴人之指示以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之票款轉匯華南銀行外匯帳戶買賣外匯、匯款予上海年弘公司、訴外人帝崗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帝崗公司)、蔡維倫、吳永仁,並自其鎮北郵局帳戶提領現金交付翁培發、何麗美、支付公司修繕費用、聚餐款項、購買車用塗色筆、參展費用、支付翁培發之子翁郁偉、翁郁昇營隊費用、翁郁偉嘉義大學報名費等,其並無侵占票款之行為,原審准被上訴人之請求,顯有違誤,為此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121-122頁) ㈠上訴人原擔任被上訴人之會計,負責掌管被上訴人收納款項及處理被上訴人往來廠商交付之票據業務。上訴人自100年 12月起至104年7月止,將被上訴人往來廠商交付予被上訴人公司之無記名支票92張(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6,271,764元之票款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 ㈡被上訴人於102年9月13日委託洪柱棟、林治愷、黃鳳英、劉志慶匯款825,593元、197,700元、789,369元、187,338元至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被上訴人於102年9月13日現金存款40萬元至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 ㈢蔡維倫分別於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30日匯款美金49,960.5元、美金49,960.51元至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㈣上訴人於102年5月31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款11,600元、4,000元至吳永仁帳戶。 ㈤上訴人於102年12月4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出13,615元至貨車修理廠以支付被上訴人修繕費用。 ㈥上訴人於103年2月7日刷上訴人玉山銀行信用卡12,380元, 用以支付被上訴人員工聚餐費用。 ㈦上訴人於103年2月18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款1,285元以支 付購買車用塗色筆。 ㈧上訴人於103年6月5日刷上訴人玉山銀行信用卡10,980元, 用以支付被上訴人員工聚餐費用。 ㈨上訴人於104年5月27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款6,015元,用 以支付翁郁偉、翁郁昇參加營隊費用。 ㈩上訴人於104年6月11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款1,415元,用 以繳納翁郁偉嘉義大學報名費。 上訴人於104年6月15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款6,915元,用 以支付被上訴人參展費用。 上訴人於104年6月23日自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匯款1,530,030元予帝崗公司,104年7月2日分別匯款21,000元、1,527,936元予蔡維倫、帝崗公司。 上訴人於102年9月16日自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匯款240萬元 兌換美金80,784.53元至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並自上訴人 華南外匯帳戶匯出美金80,784.53元至上海年弘公司。 上訴人於104年7月21日自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匯款人民幣21,816.94、英鎊11,184.97元至被上訴人帳戶。 人民幣、英鎊於104年7月21日換算成新臺幣之匯率分別為4.998、48.41,計算人民幣21,816.94元折合新臺幣109,041元,英鎊11,184.97元折合新臺幣541,464元,合計為新臺幣650,505元。 四、兩造之爭點:(本院卷第122頁) ㈠上訴人是否有侵占票款之侵權行為? ㈡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79條、第542條、第544條規定及上訴人簽立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返還侵占票款5,621,259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茲就前開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㈠上訴人是否有侵占票款之侵權行為?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原擔任被上訴人公司之會計,負責掌管被上訴人收納款項及處理被上訴人往來廠商交付之票據業務。然上訴人自100年12月起至104年7月止,將被上訴人往來 廠商交付予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無記名支票92張、金額共計6,271,764元之票款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事實,為 上訴人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 ⒉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係為規避國稅局查稅,遂央求上訴人提供所有之鎮北郵局、華南活期、外匯帳戶供被上訴人使用云云,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①上訴人原擔任被上訴人之會計,負責掌管被上訴人收納款項及處理往來廠商交付之票據業務,其自應將被上訴人往來廠商交付之票據款項存入被上訴人帳戶,且被上訴人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亦有託收票款之記錄,有被上訴人上開帳戶存摺內頁在卷可稽(原審卷㈢第53至977 頁),衡諸常情,倘上訴人之私人帳戶確係由被上訴人所借用,被上訴人應會自行保管借用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等,以實際掌控所借用帳戶之資金,避免被上訴人之款項與上訴人私人之款項混雜而不易區分。然據上訴人於原審自承: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印鑑、提款卡放在上訴人之抽屜內,存摺是放在上訴人車上等語(原審卷㈡第37頁),且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係上訴人長期作為保險費、信用卡帳款扣款之用,此觀之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即明(原審卷㈠第427至445頁),足認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乃上訴人私人使用之帳戶,並非專供被上訴人使用,則被上訴人豈有可能指示上訴人將被上訴人往來票據於未登簿記載於會計帳冊,且無從查核明細之情況下,存入被上訴人不能管理及隨意動支之帳戶內,上訴人前開辯解,顯與常情有違,而不可採。 ②次查,觀諸上訴人於104年7月20日簽立之系爭侵占款項協議書所載,上訴人已承諾自104年7月20日至104年7月30日止,清償任職期間之侵占金額,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完畢,有系爭侵占款項協議書1件附卷可參(原審卷㈠第23至24頁 ),又上訴人於105年7月20日與翁培發對話過程中亦陳稱:「(翁培發:現在就是查到沒有抬頭的都被你拿走了,難怪公司的資金越來越緊)。上訴人:應該是沒有全部。…。(翁培發:錢你花了嘛?還在嗎?)上訴人:錢…去買有的沒的。」等語,有被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文附卷可參(原審卷㈠第466頁)。足徵上訴人將如附表所示支票存入其鎮北郵 局帳戶之行為,顯未經被上訴人之同意。上訴人空言辯稱上開協議書、對話均係配合翁培發、何麗美而簽立、陳述云云(原審卷㈠第304頁、原審卷㈡第37頁),並未能舉證以實 其說,自難憑採。而觀之前開協議書及對話之內容,上訴人並未否認其有侵占票款之行為,自應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經其同意,即擅將如附表所示無記名支票92張票款合計6,271,764元存入其鎮北郵局帳戶之事實為真正。 ③至上訴人雖辯稱:其有依被上訴人之指示,將存入鎮北郵局之票款轉入其華南活儲帳戶,並於102年9月16日自華南活儲帳戶匯款240萬元兌換美金80,784.53元至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並自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匯款美金80,784.53元至上海 年弘公司等情,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前開匯給上海年弘公司之款項並非由存入鎮北郵局之票款所支出等語。經查:於上訴人匯款美金81,784.53元至上海年弘公司前,被上 訴人即已委託訴外人洪柱棟、林治愷、黃鳳英、劉志慶等人於102年9月13日匯款825,593元、197,700元、789,369元、 187,338元至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內,被上訴人並於102年9 月13日現金存款400,000元至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內,合計 共240萬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 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附卷可參(原審卷㈡第125頁、原審卷㈢第27頁),而上訴人並不認識 洪柱棟、林治愷、黃鳳英、劉志慶等人,業據其自承在卷(原審卷㈡第359頁),且上訴人亦未能合理說明洪柱棟、林 治愷、黃鳳英、劉志慶匯款予其上開款項之原因,自應認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匯款美金80,784.53元至上海年弘公司帳 戶之款項係由洪柱棟、林治愷、黃鳳英、劉志慶、被上訴人之匯款或存款所支出乙節為可採,上訴人主張係由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支票票款所支付云云,洵無可採。 ④上訴人另辯稱:其有於104年6月23日自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匯款1,530,030元予帝崗公司,於104年7月2日分別匯款21,000元、1,527,936元予蔡維倫、帝崗公司,而上開款項均係 其依被上訴人之指示,以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支票票款支付云云,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前開匯款係由蔡維倫提供予上訴人,並委託上訴人轉換新臺幣後代為匯款予帝崗公司之購屋價金,非由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之票款所支付等語。經查,上訴人匯款予帝崗公司、蔡維倫之前,蔡維倫曾分別於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30日匯款美金49,960.50 元、美金49,960.51元至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經上訴人分 別於104年6月23日、104年7月2日將上開美金分別兌換為新 臺幣1,537,002元、1,542,081元存入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內,再於104年6月23日自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匯款1,530,000 元(另支出匯費30元)至帝崗公司帳戶,於104年7月2日自 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分別匯款1,527,906元(另支出匯費30 元)、21,000元予帝崗公司、蔡維倫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華南活儲、外匯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華南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買匯水單在卷可佐(原審卷㈡第129、137、153至163頁、第329、331頁),而上訴人並不認識蔡維倫,業據其自承在卷(原審卷㈡第359頁),且上訴人亦無法合理說明蔡維倫 匯款予其前開款項之原因,堪認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主張之上開匯款係由蔡維倫匯入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之款項所支出乙節為可採,上訴人主張係由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票款所支付云云,委無可採。 ⑤上訴人復辯稱:被上訴人指示其於102年5月31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款11,600元、4,000元至吳永仁帳戶、於102年12月4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出13,615元至貨車修理廠 以支付被上訴人修繕費用、於103年2月7日由上訴人刷上訴 人玉山銀行信用卡12,380元,用以支付被上訴人員工聚餐費用、於103年2月18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款1,285元以 支付購買車用塗色筆、於103年6月5日由上訴人刷上訴人玉 山銀行信用卡10,980元,用以支付被上訴人員工聚餐費用、於104年5月27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款6,015元,用以 支付翁郁偉、翁郁昇參加營隊之費用、於104年6月11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款1,415元,用以繳納翁郁偉嘉義大學 之報名費、於104年6月15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款6,915元,用以支付被上訴人參展費用,上開費用均係其依據被 上訴人指示以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支票票款支付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前開支出均係由上訴人保管之公司零用金所支付等語。經查:上訴人主張之前開各筆支出,於被上訴人之現金簿均有登載相對應金額之支出、現金餘額亦有相對應減少之記載,有被上訴人之現金簿影本附卷可參(原審卷㈡第218、231、235、239、247、266、268、269頁),而被上訴人之零用金、現金簿為上訴人所保管,現金簿亦由上訴人負責登載,業據上訴人自承在卷(原審卷㈣第13-14頁),另現金簿之收入金額包括被上訴人銀行存款之入 帳及小額銷貨收入、其他收入等,若現金低於2萬元,上訴 人會向翁培發報備零用金不足,填具被上訴人銀行帳戶之取款憑條交給翁培發蓋章,再向銀行提領現金等情,則據被上訴人陳述在卷,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卷㈢第34頁),佐以被上訴人現金簿記載收入日期、金額,與被上訴人設於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之現金提領紀錄,互核大致相符,有被上訴人現金簿及上開帳戶存摺內頁在卷可稽(原審卷㈢第51至977頁),堪認被上訴人之零用金 確係由被上訴人之資金所支應,且上訴人主張之各筆支出均係上訴人先自被上訴人之零用金取得現金後,再由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出或刷上訴人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支應,即上開支出實際上均係由被上訴人支出,並非由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票款所支付或由上訴人代墊。上訴人前開所辯,為不可採。 ⑥上訴人另辯稱:其多次依據翁培發、何麗美指示,於被上訴人辦公室內、翁培發、何麗美家中、車上等處所,自其帳戶提領現金後,將數千至數萬元不等之現金交付予翁培發、何麗美收受,並依何麗美指示,將交給何麗美之部分現金存入翁培發、翁郁偉、翁郁昇、翁素瑩之帳戶云云,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上訴人雖提出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華南外匯帳戶、活儲帳戶存摺內頁、被上訴人現金簿及翁培發玉山銀行網路銀行資料影本等(原審卷㈡第173-279頁、第397、399頁)為證,惟上開帳戶交易清單、 存摺內頁等,僅能證明上訴人於其銀行帳戶間有轉匯金額、提領現金之情事,而現金簿記載零用金之支出,則係由被上訴人之資金支應,已如前述,自均無從證明上訴人有提領現金後交付翁培發、何麗美收受之事實。至上訴人雖持有翁培發之玉山銀行網路銀行資料,然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公司之會計,翁培發將私人財務交代上訴人處理,尚無違常情,且此亦不足證明上訴人有交付現金與翁培發、何麗美之事實。再縱翁培發、翁郁偉、翁素瑩之存款憑條、存款單為上訴人所書寫(原審卷㈡第299至303、309頁),亦僅能認定上開存 款係上訴人前去辦理,尚無從據此認定上訴人有交付現金予翁培發、何麗美,或認定此部分存款係由上訴人所支出之事實。況上訴人主張其有於101年3月6日將10,000元之現金於 被上訴人辦公室內交付予翁培發(原審卷㈡第171頁、本院 卷第143頁),然翁培發於101年3月2日至101年3月25日出境離臺,有翁培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1件在卷可稽(原審卷 ㈡第345頁),是翁培發顯不可能於101年3月6日收受上訴人交付之前開款項。又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有於101年9月24日將10,000元現金、於102年4月18日將15,000元現金,分別於何麗美車上、被上訴人辦公室交付予何麗美(原審卷㈡第183、194頁),然因何麗美於101年9月18日至101年10月2日、102年4月8日至同年月22日出境離台(原審卷㈡第347頁),顯不可能於上開時地收受上訴人交付之現金,上訴人始於本院翻異前詞,改稱於何時交給何麗美已不復記憶云云(本院卷第149、157頁),益徵其前開交付現金予翁培發、何麗美之抗辯,實乃臨訟杜撰之詞,顯無可採。 ⑦上訴人再辯稱:其於104年7月21日將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之剩餘人民幣、英鎊折合新臺幣共650,505元結算歸還與被上 訴人,可見被上訴人確有指示上訴人代為買賣外幣云云,然上訴人係於104年7月20日簽立系爭侵占款項協議書後,始於隔日將其華南外匯帳戶剩餘之人民幣、英鎊歸還被上訴人,有前開協議書及兩造之Line通話記錄在卷可按(原審卷㈡第337-341頁),是上訴人以此辯稱係經被上訴人指示以鎮北 郵局存入票款買賣外幣云云,自無足採。 ⑧而上訴人前開抗辯既均不可採,則其抗辯被上訴人匯款240 萬元至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再由上訴人自其華南活儲帳戶匯款240萬元兌換美金80,784元至上海年弘公司之帳戶,乃 係表示與上訴人結清之動作云云,亦顯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⒊綜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100年12月起至104年7月止, 侵占被上訴人往來廠商交付之92張無記名票據票款,共計 6,271,764元,應為可採。 ㈡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79條、第542條、第544條規定及上訴人簽立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返還侵占票款5,621,259元,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擔任被上訴人會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將其所持有被上訴人往來廠商所交付之無記名支票92張,合計6,271,764 元,存入其私人帳戶內侵占入己,顯係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財產權之侵權行為。而扣除上訴人已返還之650,505元後 ,上訴人尚有5,621,259元未返還。是以,被上訴人主張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621,259元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次按當事人主張數項訴訟標的,僅有單一之聲明,法院於此重疊的訴之合併,若認其中一項請求為有理由,即可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就他項標的之競合請求無須更為審判。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部分,為有理由,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另依民法第179條、第 542條、第544條規定及系爭侵占款項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部分,即無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侵占票款之行為,應為可採。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621,259元,及自10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往來廠商 │票面金額(單│ 付款銀行 │提示日 │支票影本原審│上訴人鎮北郵│ │ │ │ │ │位:新臺幣)│ │ │卷頁數 │局帳戶客戶歷│ │ │ │ │ │ │ │ │ │史交易清單原│ │ │ │ │ │ │ │ │ │審卷頁數 │ ├──┼────┼─────┼────────┼──────┼─────────┼─────┼──────┼──────┤ │1 │0000000 │101.02.10 │鉅將有限公司 │ 63,165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1.02.21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27 頁 │ ├──┼────┼─────┼────────┼──────┼─────────┼─────┼──────┼──────┤ │2 │0000000 │101.02.27 │迦賀塑膠有限公司│ 46,267 元 │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101.03.07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行 │ │283 頁 │427 頁 │ ├──┼────┼─────┼────────┼──────┼─────────┼─────┼──────┼──────┤ │3 │0000000 │101.03.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30,370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1.04.02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27 頁 │ ├──┼────┼─────┼────────┼──────┼─────────┼─────┼──────┼──────┤ │4 │0000000 │101.04.10 │伸峻有限公司 │ 57,00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101.04.16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美分行 │ │ │429 頁 │ ├──┼────┼─────┼────────┼──────┼─────────┼─────┼──────┼──────┤ │5 │0000000 │101.05.05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 83,475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1.05.10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79 頁 │429 頁 │ ├──┼────┼─────┼────────┼──────┼─────────┼─────┼──────┼──────┤ │6 │0000000 │101.06.30 │昇勝工業有限公司│ 77,110 元 │第一銀行太平分行 │101.07.03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255 頁 │429 頁 │ ├──┼────┼─────┼────────┼──────┼─────────┼─────┼──────┼──────┤ │7 │0000000 │101.07.31 │慶昇電化有限公司│ 76,00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1.08.08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屋簡易分行 │ │81 頁 │429 頁 │ ├──┼────┼─────┼────────┼──────┼─────────┼─────┼──────┼──────┤ │8 │0000000 │101.08.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58,548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1.09.05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29 頁 │ ├──┼────┼─────┼────────┼──────┼─────────┼─────┼──────┼──────┤ │9 │0000000 │101.09.10 │鉅將有限公司 │ 86,079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1.09.13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83 頁 │429 頁 │ ├──┼────┼─────┼────────┼──────┼─────────┼─────┼──────┼──────┤ │10 │0000000 │101.11.30 │昇勝工業有限公司│109,670 元 │第一銀行太平分行 │101.11.3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257 頁 │431 頁 │ ├──┼────┼─────┼────────┼──────┼─────────┼─────┼──────┼──────┤ │11 │0000000 │101.12.10 │鉅將有限公司 │121,381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1.12.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1 頁 │ ├──┼────┼─────┼────────┼──────┼─────────┼─────┼──────┼──────┤ │12 │0000000 │101.12.02 │雙聯企業行 │ 46,200 元 │聯邦商業銀行西屯分│101.12.19 │ │原審卷一第 │ │ │ │ │ │ │行 │ │ │431 頁 │ ├──┼────┼─────┼────────┼──────┼─────────┼─────┼──────┼──────┤ │13 │0000000 │101.12.10 │鴻益五金企業社 │ 75,00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1.12.19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車路口分社 │ │221 頁 │431 頁 │ ├──┼────┼─────┼────────┼──────┼─────────┼─────┼──────┼──────┤ │14 │0000000 │101.12.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107,865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2.01.04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31 頁 │ ├──┼────┼─────┼────────┼──────┼─────────┼─────┼──────┼──────┤ │15 │0000000 │102.01.05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105,000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2.01.07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269 頁 │431 頁 │ ├──┼────┼─────┼────────┼──────┼─────────┼─────┼──────┼──────┤ │16 │0000000 │102.01.10 │伸峻有限公司 │ 57,114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102.02.19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美分行 │ │85 頁 │433 頁 │ ├──┼────┼─────┼────────┼──────┼─────────┼─────┼──────┼──────┤ │17 │0000000 │102.02.10 │鉅將有限公司 │235,225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2.02.22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3 頁 │ ├──┼────┼─────┼────────┼──────┼─────────┼─────┼──────┼──────┤ │18 │0000000 │102.03.31 │昇勝工業有限公司│182,420 元 │第一銀行太平分行 │102.04.11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259 頁 │433 頁 │ ├──┼────┼─────┼────────┼──────┼─────────┼─────┼──────┼──────┤ │19 │0000000 │102.04.18 │金品裝潢五金材料│ 13,680 元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102.04.24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行 │ │埔鹽分社 │ │87 頁 │433 頁 │ ├──┼────┼─────┼────────┼──────┼─────────┼─────┼──────┼──────┤ │20 │0000000 │102.04.13 │諱群塑膠工業社 │ 15,50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2.04.24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和美分社 │ │217 頁 │433 頁 │ ├──┼────┼─────┼────────┼──────┼─────────┼─────┼──────┼──────┤ │21 │0000000 │102.05.05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104,529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2.05.14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271 頁 │433 頁 │ ├──┼────┼─────┼────────┼──────┼─────────┼─────┼──────┼──────┤ │22 │0000000 │102.06.10 │南興五金行 │ 21,84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102.06.19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里分行 │ │ │433 頁 │ ├──┼────┼─────┼────────┼──────┼─────────┼─────┼──────┼──────┤ │23 │0000000 │102.06.10 │積永企業社 │ 36,225 元 │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02.06.19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文賢分社 │ │211 頁 │433 頁 │ ├──┼────┼─────┼────────┼──────┼─────────┼─────┼──────┼──────┤ │24 │0000000 │102.06.20 │慶成工業股份有限│ 41,270 元 │華泰商業銀行三重分│102.06.20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 │433 頁 │ ├──┼────┼─────┼────────┼──────┼─────────┼─────┼──────┼──────┤ │25 │0000000 │102.07.10 │鉅將有限公司 │ 36,297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2.07.16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89 頁 │435 頁 │ ├──┼────┼─────┼────────┼──────┼─────────┼─────┼──────┼──────┤ │26 │0000000 │102.07.20 │慶成工業股份有限│ 66,040 元 │華泰商業銀行三重分│102.07.22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 │435 頁 │ ├──┼────┼─────┼────────┼──────┼─────────┼─────┼──────┼──────┤ │27 │0000000 │102.07.26 │鋐宗有限公司 │ 90,038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2.08.13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子分行 │ │91 頁 │435 頁 │ ├──┼────┼─────┼────────┼──────┼─────────┼─────┼──────┼──────┤ │28 │0000000 │102.08.10 │鉅將有限公司 │ 54,307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2.08.13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5 頁 │ ├──┼────┼─────┼────────┼──────┼─────────┼─────┼──────┼──────┤ │29 │0000000 │102.09.10 │長宏五金科技有限│ 42,84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102.09.13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平分行 │ │ │435 頁 │ ├──┼────┼─────┼────────┼──────┼─────────┼─────┼──────┼──────┤ │30 │0000000 │102.10.10 │鉅將有限公司 │187,877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2.10.14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5 頁 │ ├──┼────┼─────┼────────┼──────┼─────────┼─────┼──────┼──────┤ │31 │0000000 │102.11.05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102,900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2.11.13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273 頁 │435 頁 │ ├──┼────┼─────┼────────┼──────┼─────────┼─────┼──────┼──────┤ │32 │0000000 │102.12.10 │長宏五金科技有限│ 45,36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102.12.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平分行 │ │263 頁 │435 頁 │ ├──┼────┼─────┼────────┼──────┼─────────┼─────┼──────┼──────┤ │33 │0000000 │102.12.03 │鉅將有限公司 │ 90,661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2.12.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5 頁 │ ├──┼────┼─────┼────────┼──────┼─────────┼─────┼──────┼──────┤ │34 │0000000 │102.11.30 │洽勝實業有限公司│ 15,275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102.12.16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營分行 │ │ │435 頁 │ ├──┼────┼─────┼────────┼──────┼─────────┼─────┼──────┼──────┤ │35 │0000000 │103.01.07 │圓國鼎工業社 │ 16,000 元 │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103.01.07 │原審卷二93頁│原審卷一第 │ │ │ │ │ │ │行 │ │ │437 頁 │ ├──┼────┼─────┼────────┼──────┼─────────┼─────┼──────┼──────┤ │36 │0000000 │103.01.10 │矩將有限公司 │153,996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3.01.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7 頁 │ ├──┼────┼─────┼────────┼──────┼─────────┼─────┼──────┼──────┤ │37 │0000000 │103.01.15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105,131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3.01.15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275 │437 頁 │ ├──┼────┼─────┼────────┼──────┼─────────┼─────┼──────┼──────┤ │38 │0000000 │103.01.31 │洽勝實業有限公司│ 21,71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103.02.14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營分行 │ │ │437 頁 │ ├──┼────┼─────┼────────┼──────┼─────────┼─────┼──────┼──────┤ │39 │0000000 │103.02.10 │鴻益五金企業社 │ 86,20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3.02.14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車路口分社 │ │225 頁 │437 頁 │ ├──┼────┼─────┼────────┼──────┼─────────┼─────┼──────┼──────┤ │40 │0000000 │103.03.10 │鴻益五金企業社 │ 63,20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3.03.12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車路口分社 │ │223 頁 │437 頁 │ ├──┼────┼─────┼────────┼──────┼─────────┼─────┼──────┼──────┤ │41 │0000000 │103.03.10 │鉅將有限公司 │ 98,666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3.03.12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7 頁 │ ├──┼────┼─────┼────────┼──────┼─────────┼─────┼──────┼──────┤ │42 │0000000 │103.03.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53,398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3.04.02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37 頁 │ ├──┼────┼─────┼────────┼──────┼─────────┼─────┼──────┼──────┤ │43 │0000000 │103.03.30 │建翔企業社 │ 48,72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3.04.02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康分行 │ │231 │437 頁 │ ├──┼────┼─────┼────────┼──────┼─────────┼─────┼──────┼──────┤ │44 │0000000 │103.04.10 │鉅將有限公司 │ 84,784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3.04.15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7 頁 │ ├──┼────┼─────┼────────┼──────┼─────────┼─────┼──────┼──────┤ │45 │0000000 │103.04.25 │進大塑膠工業股份│ 50,880 元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103.04.25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有限公司 │ │分行 │ │289 頁 │437 頁 │ ├──┼────┼─────┼────────┼──────┼─────────┼─────┼──────┼──────┤ │46 │0000000 │103.04.30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44,095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3.05.06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37 頁 │ ├──┼────┼─────┼────────┼──────┼─────────┼─────┼──────┼──────┤ │47 │0000000 │103.05.31 │利榮國際貿易有限│ 51,900 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103.06.06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林分行 │ │199 頁 │437 頁 │ ├──┼────┼─────┼────────┼──────┼─────────┼─────┼──────┼──────┤ │48 │0000000 │103.06.10 │鉅將有限公司 │113,246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3.06.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7 頁 │ ├──┼────┼─────┼────────┼──────┼─────────┼─────┼──────┼──────┤ │49 │0000000 │103.06.10 │長宏五金科技有限│ 45,360 元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103.06.10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 │ │ │437 頁 │ ├──┼────┼─────┼────────┼──────┼─────────┼─────┼──────┼──────┤ │50 │0000000 │103.06.20 │慶成工業股份有限│ 48,440 元 │華泰商業銀行三重分│103.07.02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 │439 頁 │ ├──┼────┼─────┼────────┼──────┼─────────┼─────┼──────┼──────┤ │51 │0000000 │103.06.15 │鼎發水族事業有限│ 47,88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3.07.02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春分行 │ │247 頁 │439 頁 │ ├──┼────┼─────┼────────┼──────┼─────────┼─────┼──────┼──────┤ │52 │0000000 │103.07.07 │元緯科技股份有限│121,000 元 │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103.07.07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185 、188 頁│439 頁 │ ├──┼────┼─────┼────────┼──────┼─────────┼─────┼──────┼──────┤ │53 │0000000 │103.08.10 │南興五金行 │ 48,564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103.08.15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里分行 │ │ │439 頁 │ ├──┼────┼─────┼────────┼──────┼─────────┼─────┼──────┼──────┤ │54 │0000000 │103.08.31 │矽鋊工業有限公司│109,289 元 │彰化商業銀行和美分│103.09.01 │ │原審卷一第 │ │ │ │ │ │ │行 │ │ │439 頁 │ ├──┼────┼─────┼────────┼──────┼─────────┼─────┼──────┼──────┤ │55 │0000000 │103.08.31 │賀多龍科技有限公│ 60,900 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103.09.05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行分行 │ │ │439 頁 │ ├──┼────┼─────┼────────┼──────┼─────────┼─────┼──────┼──────┤ │56 │0000000 │103.08.30 │建翔企業社 │ 42,874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3.09.05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康分行 │ │229 頁 │439 頁 │ ├──┼────┼─────┼────────┼──────┼─────────┼─────┼──────┼──────┤ │57 │0000000 │103.09.10 │鉅將有限公司 │ 96,365 元 │合作金庫大雅分行 │103.09.19 │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 │439 頁 │ ├──┼────┼─────┼────────┼──────┼─────────┼─────┼──────┼──────┤ │58 │0000000 │103.10.10 │伸峻有限公司 │ 57,00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103.10.13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美分行 │ │ │439 頁 │ ├──┼────┼─────┼────────┼──────┼─────────┼─────┼──────┼──────┤ │59 │0000000 │103.09.30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32,360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3.10.13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39 頁 │ ├──┼────┼─────┼────────┼──────┼─────────┼─────┼──────┼──────┤ │60 │0000000 │103.10.16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157,579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3.10.2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277 頁 │439 頁 │ ├──┼────┼─────┼────────┼──────┼─────────┼─────┼──────┼──────┤ │61 │0000000 │103.10.30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10,787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3.11.07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39 頁 │ ├──┼────┼─────┼────────┼──────┼─────────┼─────┼──────┼──────┤ │62 │0000000 │103.11.10 │鉅將有限公司 │183,64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3.11.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9 頁 │ ├──┼────┼─────┼────────┼──────┼─────────┼─────┼──────┼──────┤ │63 │0000000 │103.11.10 │長宏五金科技有限│ 57,96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103.11.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平分行 │ │265 頁 │439 頁 │ ├──┼────┼─────┼────────┼──────┼─────────┼─────┼──────┼──────┤ │64 │0000000 │103.12.10 │怡彰工業有限公司│ 36,000 元 │和美鎮農會信用部鎮│103.12.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平分部 │ │239 頁 │439 頁 │ ├──┼────┼─────┼────────┼──────┼─────────┼─────┼──────┼──────┤ │65 │0000000 │103.11.30 │東聚塑膠工業有限│ 66,000 元 │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103.12.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189 、191 頁│439 頁 │ ├──┼────┼─────┼────────┼──────┼─────────┼─────┼──────┼──────┤ │66 │0000000 │103.11.30 │建翔企業社 │ 45,99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3.12.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康分行 │ │233 頁 │441 頁 │ ├──┼────┼─────┼────────┼──────┼─────────┼─────┼──────┼──────┤ │67 │0000000 │103.11.30 │洽勝實業有限公司│ 17,464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103.12.12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營分行 │ │ │441 頁 │ ├──┼────┼─────┼────────┼──────┼─────────┼─────┼──────┼──────┤ │68 │0000000 │103.12.10 │伸峻有限公司 │ 85,00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103.12.12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美分行 │ │ │441 頁 │ ├──┼────┼─────┼────────┼──────┼─────────┼─────┼──────┼──────┤ │69 │0000000 │103.12.13 │諱群塑膠工業社 │ 14,34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3.12.18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和美分社 │ │215 頁 │441 頁 │ ├──┼────┼─────┼────────┼──────┼─────────┼─────┼──────┼──────┤ │70 │0000000 │103.12.10 │長宏五金科技有限│ 37,800 元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103.12.18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 │ │ │441 頁 │ ├──┼────┼─────┼────────┼──────┼─────────┼─────┼──────┼──────┤ │71 │0000000 │103.12.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50,469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3.12.31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41 頁 │ ├──┼────┼─────┼────────┼──────┼─────────┼─────┼──────┼──────┤ │72 │0000000 │104.01.10 │鉅將有限公司 │159,598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1.14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41 頁 │ ├──┼────┼─────┼────────┼──────┼─────────┼─────┼──────┼──────┤ │73 │0000000 │104.01.15 │嘉誠科技有限公司│ 44,10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104.01.15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民分行 │ │95 頁 │441 頁 │ ├──┼────┼─────┼────────┼──────┼─────────┼─────┼──────┼──────┤ │74 │0000000 │104.01.20 │慶成工業股份有限│ 68,160 元 │華泰商業銀行三重分│104.01.20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 │441 頁 │ ├──┼────┼─────┼────────┼──────┼─────────┼─────┼──────┼──────┤ │75 │0000000 │104.01.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22,522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4.02.02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41 頁 │ ├──┼────┼─────┼────────┼──────┼─────────┼─────┼──────┼──────┤ │76 │0000000 │104.02.08 │恆育企業社 │ 84,210 元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104.02.09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大埔分社 │ │195 至 196 │441 頁 │ │ │ │ │ │ │ │ │頁 │ │ ├──┼────┼─────┼────────┼──────┼─────────┼─────┼──────┼──────┤ │77 │0000000 │104.02.10 │鉅將有限公司 │ 78,035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2.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41 頁 │ ├──┼────┼─────┼────────┼──────┼─────────┼─────┼──────┼──────┤ │78 │0000000 │104.02.10 │南興五金行 │ 11,55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104.02.13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里分行 │ │ │441 頁 │ ├──┼────┼─────┼────────┼──────┼─────────┼─────┼──────┼──────┤ │79 │0000000 │104.01.31 │洽勝實業有限公司│ 13,65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104.02.13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營分行 │ │ │441 頁 │ ├──┼────┼─────┼────────┼──────┼─────────┼─────┼──────┼──────┤ │80 │0000000 │104.02.28 │舜晟興業有限公司│ 24,57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3.02 │ │原審卷一第 │ │ │ │ │ │ │橋分行 │ │ │441 頁 │ ├──┼────┼─────┼────────┼──────┼─────────┼─────┼──────┼──────┤ │81 │0000000 │104.02.28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10,850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4.03.11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41 頁 │ ├──┼────┼─────┼────────┼──────┼─────────┼─────┼──────┼──────┤ │82 │0000000 │104.03.10 │鉅將有限公司 │118,106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3.11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41 頁 │ ├──┼────┼─────┼────────┼──────┼─────────┼─────┼──────┼──────┤ │83 │0000000 │104.02.28 │富柏塑膠機械廠 │ 13,125 元 │水上鄉農會信用部 │104.03.11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97 頁 │441 頁 │ ├──┼────┼─────┼────────┼──────┼─────────┼─────┼──────┼──────┤ │84 │0000000 │104.03.31 │鼎發水族事業有限│ 47,912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4.04.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春分行 │ │249 頁 │443 頁 │ ├──┼────┼─────┼────────┼──────┼─────────┼─────┼──────┼──────┤ │85 │0000000 │104.04.10 │鉅將有限公司 │174,107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4.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43 頁 │ ├──┼────┼─────┼────────┼──────┼─────────┼─────┼──────┼──────┤ │86 │0000000 │104.02.26 │進大塑膠工業股份│ 54,362 元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104.04.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有限公司 │ │分行 │ │291 頁 │443 頁 │ ├──┼────┼─────┼────────┼──────┼─────────┼─────┼──────┼──────┤ │87 │0000000 │104.04.30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28,942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4.05.11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43 頁 │ ├──┼────┼─────┼────────┼──────┼─────────┼─────┼──────┼──────┤ │88 │0000000 │104.05.13 │諱群塑膠工業社 │ 17,42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4.05.13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和美分社 │ │99 頁 │443 頁 │ ├──┼────┼─────┼────────┼──────┼─────────┼─────┼──────┼──────┤ │89 │0000000 │104.06.08 │汶成企業有限公司│ 82,000 元 │第一銀行草屯分行 │104.06.08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207 頁 │443 頁 │ ├──┼────┼─────┼────────┼──────┼─────────┼─────┼──────┼──────┤ │90 │0000000 │104.06.10 │鉅將有限公司 │116,181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6.25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43 頁 │ ├──┼────┼─────┼────────┼──────┼─────────┼─────┼──────┼──────┤ │91 │0000000 │104.06.25 │進大塑膠工業股份│ 39,849 元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104.06.25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有限公司 │ │分行 │ │293 頁 │443 頁 │ ├──┼────┼─────┼────────┼──────┼─────────┼─────┼──────┼──────┤ │92 │0000000 │104.06.20 │建發企業社 │ 15,00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鹿│104.06.25 │ │原審卷一第 │ │ │ │ │ │ │港分行 │ │ │443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