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夏金郎孫玉文郭貞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國字第6號

上訴人
游啟忠
被上訴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
複代理人
郭俊廷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及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擴張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原告為國立○○大學(下稱「○○大學」)○○系教師,並具有國內及美國○○執照,因涉嫌著作抄襲案,經向○○大學教師申請退休,因被上訴人否准其退休而受有損害。除於原審訴之聲明請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伊自95年8月1日至100年1月可取得之月退休俸(含年終慰問金)及無法享有退休人員免稅額之損失,於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範圍內,暫表明請求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及利息。然其請求95年8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可取得之退休俸部分,經原審認上訴人所主張自95年8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可取得之退休俸部分,為既判力所及,故原審另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人抗告至本院,亦經本院以106年度國字第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餘經原審判決駁回之訴後,上訴人提起上訴,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⒈95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之退休俸及慰問金損失4,373,232元。⒉110年9月11日至114年9月10日原可領取之勞保年金損失511,128元。⒊95至99年○○報酬損害4,118,160元。⒋○○年終獎金損失686,360元。⒌95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原應由雇主繳付可取得利益之勞保費161,616元。⒍95至99年無法退休免稅損失595,550元。就上開退休俸部分仍擴張請求自95年8月1日計算至97年12月31日止,及追加之○○報酬損害、○○年終獎金損失、可領取之勞保年金損失、及應由僱主繳付可取得利益之勞保費等。

二、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其情形不得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若為他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原告即不得再更行起訴。惟按訴之同一與否,必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三者是否同一為斷(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3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上訴人於99年已對被上訴人及訴外人○○大學向原法院提起請求給付退休金等訴訟,並聲明: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自95年8月1日可取得之月退休俸,每月新臺幣(下同)78,414元,先一部請求至97年12月31日,合計29個月,每期均自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總額為2,274,006元,…。經原法院以99年度勞訴字第7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由本院以99年度勞上字第12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追加、擴張之訴(請求之退休俸及慰問金、○○報酬及年終之損害、無法退休免稅損失等),因上訴人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撤回給付退休俸之上訴,並經被上訴人及○○大學之同意,嗣該案訴訟又歷經上訴最高法院及發回本院更㈠審,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判決、本院100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本院103年度勞上更㈡字第1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2號判決)始告確定(下稱前案訴訟),有上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

四、茲就上訴人請求經前案訴訟判決確定部分分述如下:

㈠然就請求給付退休俸之部分,前案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自95年8月1日可取得之月退休俸,每月78,414元,先一部請求至97年12月31日,合計29個月,每期均自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總額為2,274,006元…。」(前案99年度勞訴字第7號訴之聲明第1項),業經於前案訴訟(本院100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審理中)撤回。對照本件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自95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可取得之月退休俸及年終慰問金損失4,373,232元」,則有既判決力之部分為上訴人請求自95年8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之退休俸請求。

㈡○○報酬及年終之損害:此上訴人於前案訴訟(本院100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審理中追加至6,720,000。部分被駁回,部分勝訴(即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118,160元),該勝訴部分經被上訴人上訴最高法院後被廢棄發回,嗣該勝訴部分亦經前案訴訟(本院103年度勞上更㈡字第1號)判決中以之與上訴人於上開期間任職○○大學所受領之薪資5,585,996元損益相抵後,猶有1,467,836元之利益。而駁回上訴人之訴。

㈢95至99年無法退休享受免稅額之損失595,550元:核此部分亦經前案訴訟(本院103年度勞上更㈡字第1號)以:查上訴人既於95年8月1日未退休,而係於99年8月1日退休,則於95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之4年間,其既未退休,依上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1條之規定,即無從領取月退休金,依法應無受有未能領取月退休金之損害,自無以其無法領取之月退休金與其每月所領取之薪俸相抵之問題,準此,上訴人既未於99年7月31日前退休,則自95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自無法享有財政部退休金免稅額之優惠,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等語為由,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㈣核前案訴訟即原審99年度勞訴字第7號、本院99年度勞上字第12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判決、本院100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本院103年度勞上更㈡字第1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2號判決等而確定。

五、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核上訴人上開請求之給付退休俸、○○報酬及年終之損害、無法退休享受免稅額之損失等,業經前案訴訟確定,按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上訴人就該部分自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六、從而,上訴人就同一請求復提起本件訴之擴張及追加(即請求自95年8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可取得之月退休俸,○○報酬及年終之損害、無法退休享受免稅額之損失等),訴訟標的均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其情形復無從補正,自應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訴。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被上訴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國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