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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蘇清恭翁金緞張世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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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 幸 紅
訴訟代理人
查 名 邦 律師
複代理人
邱 霈 云 律師
被上訴人
魏 進 楠
訴訟代理人
王 朝 揚 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 寶 華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4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張世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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