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32號
- 上訴人
- 王天佑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方信文
- 上訴人
- 劉敏純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澤嘉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大翔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雅品軒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天佑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蔡明哲
- 法定代理人
- 楊弼涵
- 被上訴人
- 張益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逾新臺幣捌拾萬捌佰柒拾參元本息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佰柒拾參元本息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