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32號上 訴 人 王天佑 視同上訴人 方信文 劉敏純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視同上訴人 雅品軒商行 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 視同上訴人 蔡明哲 楊弼涵 被 上 訴人 張益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逾新臺幣捌拾萬捌佰柒拾參元本息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佰柒拾參元本息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