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0號
- 再審原告
- 振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賢
- 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 律師
- 再審被告
- 營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俊慧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僅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5,000元(計算式:784,000元(本訴部分)+361,000元(反訴部分)=1,14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577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7,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