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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素靖莊俊華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振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賢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再審被告
營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慧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僅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5,000元(計算式:784,000元(本訴部分)+361,000元(反訴部分)=1,14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577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7,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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