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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19號

確認遺囑真正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上康陳學德丁振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119號

上訴人
林義榮
被上訴人
林群雄

      林炳雄

      林媛貞

      林曼麗

      林彰泰

      林小梅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原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895,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9120元,第二審裁判費47萬8680元,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僅繳納3000元,不足31萬6120元;另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4500元,尚不足47萬4180元。本院乃於107年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3月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99頁)。上訴人雖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107年5月10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5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上訴人並已於107年5月28日收受此裁定,亦有送達證書附於前揭最高法院卷宗可參(見卷第83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㈡第10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丁振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1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真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