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翰
- 被上訴人
- 永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6年7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6年8月7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