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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森豐夏金郎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訴人
金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泓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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