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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蘇清恭張世展翁金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20號

上訴人
富藝國際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洲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
被上訴人
黃江福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83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0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伊於民國104年3月10日承攬上訴人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冷氣安裝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約定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含稅,工程項目及金額如原審訴字卷第25頁報價單所載,即如附表所示)。伊已於104年7月完成全部工程,經多次請款,上訴人均拒不給付工程款,爰依系爭工程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

㈡上訴人經大金冷氣公司督導王竣立介紹前來委託伊安裝冷氣時,已備妥配置圖及報價單,該報價單除冷氣機規格與價格外,並載明冷氣機應裝置之地點,上訴人並未表示要重估,故伊係完全依照上訴人之設計規畫施工。上訴人於施工中執意變更原設計圖,在1樓展示間增加出風口,擴大冷氣空間,結果造成冷度不足,伊曾告知如增設出風口應增加冷氣噸數,但上訴人未採納伊的建議,導致1樓展示間冷度不足,此並非肇因於冷氣機故障或施工方法錯誤,實不能歸責於伊,上訴人要求伊賠償或為抵銷抗辯,並無理由。

㈢於原審聲明:⒈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分別諭知准免假執行之供擔保金額,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對上訴人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答辯:

㈠被上訴人並未完成系爭工程,並可能有擠壓到Y型分歧管、壓縮機超載、未設置強制迴風、未依日本公司安裝程序等施工不當之處,致有1樓冷氣噸數不足致不冷,2樓辦公室太冷之瑕疵。伊台南展示間急於開幕,且正值104年7月炎熱酷暑,冷氣不冷,調整多次仍無法有效改善,幾度要求被上訴人更換瑕疵品,未獲理會。於105年1月21日去函日本大金公司請求協助鑑定,經其派員多次檢測、更正諸多工程不妥之處,直到106年元月,才部分改善1、2樓冷氣,然仍未達預期功能。

㈡本件之施工圖係由被上訴人認可後施作,被上訴人具冷氣施作之專業,如發生冷氣安裝噸數或位置等有不適當之情形時,自應提出其專業意見供伊參酌,此乃承攬人所負附隨義務。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1樓冷氣不冷係因冷氣噸數不足導致,另2樓房間冷氣過冷之問題,依第三人專業意見,被上訴人應安裝迴風設備方能解決,上開事項均屬被上訴人專業,然被上訴人於施作期間未提出專業意見及適當建議,自有可歸責之事由,伊因此所生之損害皆與被上訴人之施工未善盡專業告知義務有關,爰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主張抵銷金額298,504元(包括:泥作損失29,000元、木造損失82,100元、清潔損失88,000元、利潤損失99,404元)。

㈢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381,496元本息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於104年3月10日承攬系爭工程,兩造約定工程款為68萬元(含稅,工程項目及金額如原審訴字卷第25頁報價單所載,即如附表所示)(原審訴字卷第25、70頁)。

㈡上訴人尚未給付系爭工程之工程款。

㈢兩造對於系爭工程一樓冷氣不冷,原因是因冷氣噸數不足,均不爭執(原審訴字卷第70頁反面、第71頁)。

㈣兩造對於原審訴字卷第56頁正反面及原審訴字卷第25頁之請款單上所記載室名、品名、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金額等及配置圖兩張,形式上均不爭執真正。

四、兩造爭執要點:被上訴人依系爭工程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68萬元本息,有無理由?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抗辯抵銷298,504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工作是否完成,應視工作是否已達契約預期之結果而定,而契約預期之結果為何,於當事人已有特約之情形,應依其約定,如無特約,則應按該契約依社會通念應有之結果定之。查兩造就系爭工程契約約定應施作之冷暖氣機品名、規格、數量及冷暖氣機應裝置之地點,如原審訴字卷第25頁之報價單、第56頁正反面之配置圖所載乙節,並無爭執(見本院卷第122、131頁),且上訴人亦不爭執被上訴人已依上開報價單所示冷暖氣機品名、規格、數量及配置圖將冷暖氣機裝設完成,是被上訴人主張其已依系爭工程契約完成系爭工程,應堪採信。

㈡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未就冷氣安裝噸數或位置提供意見供其參考,導致嗣後1樓展示間冷度不足、2樓辦公室過冷為由,辯稱被上訴人未完成系爭工程、系爭工程有瑕疵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系爭工程契約係上訴人指定冷暖氣機品名、規格、數量及自行備妥配置圖交予被上訴人施作,於此情形下,難認被上訴人負有上訴人所稱「重行調整空調配置之義務」;且室內空調之裝設,因使用者對溫度需求、廠牌愛好、價格高低之要求各有不同,指定特定型號、規格之機型委由業者裝設之情形,並非罕見,空調業者於此情形下承接冷氣安裝工程,並未負有使所裝設冷氣達到某一冷房溫度之義務,且系爭工程契約亦無此約定,是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依約尚須重行調整空調配置云云,自不可採。本件被上訴人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所應完成之工作,即在上訴人配置圖所配置地點,安裝上開報價單所示空調機種,並使其得發揮空調機器應有之製冷供暖功能,即為已足。而上訴人稱其於104年7月間,即已發現冷氣不冷之情形(見原審訴字卷第21、87頁),由此可知被上訴人於104年7月間,即已將冷氣安裝完畢並可運轉,至有關「冷氣不冷」問題,兩造均表示係因冷氣噸數不足所致(見原審訴字卷第21、55-1頁),亦即冷氣冷房能力不敷裝設空間所需之意,並非該冷氣欠缺應有之製冷功能所致。從而,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04年7月間已將上開報價單所示型號、規格冷暖氣機依約裝設完畢而完成工作,自堪採信,而系爭工程係於上訴人所管領占有之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內安裝冷氣,是被上訴人主張其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向上訴人請求給付工程款68萬元,應屬有據。至於上訴人所稱「冷氣不冷」、系爭工程有前述瑕疵,致其受有損失,包括泥作損失29,000元、木造損失82,100元、清潔損失88,000元、利潤損失99,404元,合計298,504元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就系爭工程之施作並無瑕庛可言,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抗辯以損害賠償抵銷系爭工程款298,504元,自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工程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6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上訴人之翌日即106年5月6日(見原審司促字卷第18頁之送達證書)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抗辯以損害賠償抵銷系爭工程款298,504元,不足採信。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分別諭知准免假執行之供擔保金額,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所命給付超過381,496元本息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樓層/室名 │品名        │規格        │數│單│單價    │金額    │
│    │          │            │            │量│位│(元)  │(元)  │
├──┼─────┼──────┼──────┼─┼─┼────┼────┤
│ 1  │1樓展示廳 │大金變頻分離│RZQ140KCVLT │1 │組│180,930 │ 180,930│
│    │          │式冷暖氣商用│FBQ71DAVET*2│  │  │        │        │
│    │          │隱藏型一對二│            │  │  │        │        │
├──┼─────┼──────┼──────┼─┼─┼────┼────┤
│ 2  │室外主機  │大金VRV- III│RXYMQ10TYLT │1 │台│203,150 │ 203,150│
│    │          │(三相380V)│            │  │  │        │        │
├──┼─────┼──────┼──────┼─┼─┼────┼────┤
│ 3  │2樓展示廳 │大金VRV- III│FXDQ63NBNVT │1 │台│26,265  │  26,265│
│    │(外側)  │(三相380V)│            │  │  │        │        │
├──┼─────┼──────┼──────┼─┼─┼────┼────┤
│ 4  │2樓展示廳 │大金VRV- III│FXMQ100PVET │1 │台│41,735  │  41,735│
│    │          │(三相380V)│            │  │  │        │        │
├──┼─────┼──────┼──────┼─┼─┼────┼────┤
│ 5  │2樓展示廳 │大金VRV- III│FXDQ63NBNVT │1 │台│26,265  │  26,265│
│    │          │(三相380V)│            │  │  │        │        │
├──┼─────┼──────┼──────┼─┼─┼────┼────┤
│ 6  │2樓辦公室 │大金VRV- III│FXDQ20PBNVT │1 │台│20,145  │  20,145│
│    │          │(三相380V)│            │  │  │        │        │
├──┼─────┼──────┼──────┼─┼─┼────┼────┤
│ 7  │2樓烹飪室 │大金VRV- III│FXDQ32PBNVT │1 │台│21,930  │  21,930│
│    │          │(三相380V)│            │  │  │        │        │
├──┼─────┼──────┼──────┼─┼─┼────┼────┤
│ 8  │2樓獨立會 │大金變頻分離│RXS/CDXS25KV│1 │組│35,320  │  35,320│
│    │客室      │式冷暖氣旗鑑│T           │  │  │        │        │
│    │          │型一對一    │            │  │  │        │        │
├──┼─────┼──────┼──────┼─┼─┼────┼────┤
│ 9  │          │分歧頭      │KHRP26A33TP │2 │只│4,760   │   9,520│
├──┼─────┼──────┼──────┼─┼─┼────┼────┤
│ 10 │          │分歧頭      │KHRP26A22TP │3 │只│4,250   │  12,750│
├──┼─────┼──────┼──────┼─┼─┼────┼────┤
│ 11 │          │遙控器      │BRC1C61     │7 │只│1,360   │   9,520│
├──┼─────┼──────┼──────┼─┼─┼────┼────┤
│ 12 │          │施工預估    │            │1 │式│176,000 │ 176,000│
├──┴─────┼──────┴──────┴─┴─┴────┴────┤
│總價            │763,530元                                             │
├────────┼───────────────────────────┤
│議價金額        │680,000元(含稅)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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