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國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旺靈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蘋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上 訴 人 姚玲玲即新綠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建字第14號),各 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國全營造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姚玲玲即新綠意企業社應再給付上訴人國全營造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國全營造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姚玲玲即新綠意企業社之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姚玲玲即新綠意企業社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國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全營造公司)主張:訴外人○○○○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將其於102年6月11日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 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所承攬之西濱快速公路WH56-A標雲一交流道至海豐橋段(216K+360~220K+906)植栽景觀工程(下稱雲一交流道工程)轉包於伊。伊於102年8月20日再轉包予新綠意企業社。兩造簽訂本工程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下同)7,100,970元,實做實算之契約。本件工程自 102年12月18日正式驗收合格,撫育保固期間為次日起2年,應至104年12月18日止。新綠意企業社於104年3月至6月間,因無法執行撫育保固,經伊代為執行,並代為支付相關費用。新綠意企業社於104年5月25日出具承諾書,承諾自104年6月19日起應切實完成約定植栽撫育等工作,違反承諾時,同意由伊逕為接管工地,並負擔伊因而所支付之費用。惟104 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來襲之翌日,伊派人員至本案現場查看,新綠意企業社並未依其承諾確實履行植栽撫育,伊始再次接管,代執行保固期撫育工作,共支付款項1,348,025元( 如附表三所示),扣除新綠意企業社可向伊請領之工程保留款744,232元,新綠意企業社應給付伊603,793元。又伊於103年1月17日向交通部公路總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簽約,承攬新營工務段103年度台19線102K~119K中央分向島植栽改 善工程(下稱台十九線工程)。伊於103年2月轉包予新綠意企業社,約定工程總價為1,657,487元,實做實算契約。兩 造於工程完畢後,會算工程之實做金額,結算為1,371,329 元,而新綠意企業社至103年11月25日止,已向伊請領1,422,775元,已溢領工程款51,446元,加上伊代墊新綠意企業社應給廠商之款項3,150元,共計54,596元。又伊於103年1月 21日與交通部公路總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簽約,承攬新營工務段103年度台1線291K~301K中央分向島綠化工程(下稱台一線工程)。伊於103年2月轉包予新綠意企業社,約定工程總價為1,412,870元,實做實算契約,兩造於工程完畢後 ,會算工程之實做金額,結算為1,128,010元,而新綠意企 業社至103年11月25日止,已向伊請領1,184,158元,已溢領工程款56,148元,加上伊代墊新綠意企業社應給廠商之款項3,960元,共計60,108元。以上總計718,497元,乃屬新綠意企業社應退還伊之款項。爰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新 綠意企業社如數返還加算遲延利息等語。原審判決新綠意企業社應給付國全營造公司472,416元本息,並駁回其餘之訴 及新綠意企業社之反訴;除反訴部分未據上訴而確定外,兩造各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請求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46,0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對新綠意企業社之上訴,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姚玲玲即新綠意企業社(下稱新綠意企業社)則以:國全營造公司自行挪用應給付伊之雲一交流道工程保留款,以支應其應給付予伊之台一、台十九線之工程款。此由證16號所附附件3至附件10由國全營造公司所自行製作之請款單 ,均載明「借支」雲一工程之撫育保證金做為台一、台十九之撫育工資即明,實際上伊並未向國全營造公司借支此等款項。附表一項次1至項次5新綠意企業社不爭執,項次6部分 爭執,蓋依契約並未約定新綠意企業社承攬系爭雲一交流道工程應加保至○○公司,實際上新綠意企業社轄下員工亦非受僱於○○公司,自無由要求新綠意企業社支付勞保費用。又附表二項次1、2、3、6、7、8、9、10、11新綠意企業社 不爭執,項次4爭執,蓋依工程請款單,其日期為103年12月25日,而雲一交流道工程係於102年12月18日驗收合格進入 撫育保固期,故證16號附件2-1所載「9/18買草種20540」、「9/20王英文拔草工資46505」、「9/23草種6200」、「10/23王英文工資36668」等,核國全營造公司之意,該等項目 應係指國全營造公司代伊執行撫育保固內容,然伊否認有何撫育保固不力或缺失。縱有撫育保固不力之缺失,依約國全營造公司仍應通知伊進行改善後,伊仍未改善,始得由國全營造公司自行進行撫育,然國全營造公司並未通知伊進行改善。再者,此等瑕疵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依民法第514條 規定,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伊為消滅時效拒絕給付之抗辯。至於證16號附件2-1所載「6/24借支250000」、「9/14借支20000」等,實為國全營造公司用以支應伊台一、台十九線之工程款,實際上並非國全營造公司借支予伊之款項。另「第三人財損」、「記憶卡」等所指為何,國全營造公司並未具體表明,伊予以否認。附表二項次5伊亦 爭執,蓋台一線、台十九線之交維部分本非伊依約施作之範圍,伊自無支付義務。附表三項次1至項次19均明確表示「 代為改善撫育檢查缺失」、「代為澆水撫育」、「代為種樹、除草、撒草種」等,屬瑕疵修補費用,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期間核為1年,伊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 付。又附表三項次14至項次19,核屬第6期保固撫育內容, 依分期檢查報告表所示,本期保固撫育並無任何缺失存在,伊亦否認有何撫育缺失存在,國全營造公司自無由請求伊償還瑕疵修補費用。另依分期檢查表所示,雲一交流道工程之第7、8期撫育檢查均為合格而無缺失存在,伊亦否認有何撫育缺失存在,且國全營造公司未依約通知伊進行改善,自無由請求新綠意企業社償還瑕疵修補費用。再觀之附表三項次1至項次19部分,均係由國全營造公司與「請款人」成立契 約關係後,再由國全營造公司本於契約關係付款予請款人,伊何來不當得利?事實上,依附表三代辦事項所載,已明確表示國全營造公司係認伊未依約履行雲一交流道工程之撫育而始由國全營造公司代為執行,則國全營造公司所為,核為民法第493條第2項所示之定作人自行修補瑕疵,國全營造公司主張代為墊付之費用,即為民法第493條第2項所示之修補必要費用之償還。據此,國全營造公司向伊請求返還墊付之費用,自應適用民法第514條之一年時效期間,乃屬當然, 又依民法第335條規定,抵銷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然國全營 造公司係於本案起訴後始製作附表三主張代為墊付之金額,國全營造公司並未於附表三項次1至19之相關代墊金額發生 時,即以意思表示向伊主張抵銷,且伊否認本案有何抵銷適狀存在,故國全營造公司之抵銷抗辯,亦無足採。伊就台十九線、台一線工程,當初僅以植栽工資向國全營造公司報價並達成合意,斯時國全營造公司並未提出任何書面予新綠意企業社確認,故兩契約與其後詳細價目表,均非兩造合意範圍。依養工處所提供之台一線、台十九線工程之各期估驗計價表,國全營造公司並未依各期估驗計價表,所完成之工程項目予以計價並要求伊如實開立發票,亦未如實給付伊工程款,由此可見,國全營造公司主張二份契約及養工處之工程決算書認定兩造往來之工程款項,核無足採。再附表四項次4、項次5伊不爭執,附表四項次1、2、3伊爭執,伊僅就植 栽進行報價並達成合意,且國全營造公司當時並未提供施工規範,故項次1、2、3本非兩造合意範圍。另國全營造公司 主張於104年5月9日墊付1,800元、104年5月26日墊付1,350 元,然工程請款單為其自行製作,銷售明細表亦無從確認係為伊所墊付,故就此2項金額伊亦爭執。另附表五項次4、項次5伊不爭執。附表五項次1、2、3部分,當初伊僅就植栽與養護部分進行報價並達成合意,且國全營造公司當時並未提供施工規範,是故項次1、2、3本非兩造合意範圍,國全營 造公司自無從請求伊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對上訴人國全營造公司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間之雲一交流道工程承攬契約: 1.兩造於102年12月簽立雲一交流道工程契約,約定總價( 含營業稅)為7,100,970元,以工程完工狀況之實做實算 ,並由張春桂為連帶保證人。上開工程總價40%保留款為2,840,388元,60%按月估驗付款為4,260,582元。 2.新綠意企業社及連帶保證人張春桂於104年5月25日出具承諾書,載明「本公司新綠意企業社承攬國全營造有限公司西濱快速公路WH56-A標雲一交流道至海豐橋段(216K+360-220K+906)植栽景觀工程,因撫育不力、撫育成效不佳,導致撫育檢查多次均未符業主機關及契約規範要求,本公司基於誠信履約,承諾自104年6月19日起,每日均應自工地實施澆水等撫育作為,‧‧‧或有無故不到,或撫育不利,或撫育成效不佳等情事,甲方(指國全營造公司)得逕為接管工地,‧‧‧撫育工作,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3.本工程自102年12月18日正式驗收合格,撫育保固期間為 次日起2年,應至104年12月18日止。 4.60%估驗付款4,260,582元之部分,國全營造公司已匯4, 090,886元予新綠意企業社。 5.40%保留款為2,840,388元之部分,國全營造公司已匯1, 088,146元予新綠意企業社。 ㈡兩造間台十九線工程部分: 1.國全營造公司於103年2月轉包予新綠意企業社,約定總價為1,657,487元,為實做實算契約。 2.國全營造公司已匯款111萬元予新綠意企業社。 ㈢台一線工程: 1.國全營造公司於103年2月轉包予新綠意企業社,約定總價為1,412,870元,為實做實算契約。 2.國全營造公司已匯款979,992元予新綠意企業社。 上開各情,有雲一交流道工程契約主文、詳細價目、承諾書、明細、台十九線工程契約主文、台一線工程契約主文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31-35、37、59-71、89-99頁),且為兩造 所不爭執(原審卷㈢第67、71、85、87、166、167頁),均堪信為真實。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新綠意企業社於102年12月18日就雲一交流道工程驗收合格 後,是否於保固期間不完全履行植栽撫育?國全營造公司是否代新綠意企業社執行保固期撫育工作?若有,支付款項若干? ㈡新綠意企業社施作台十九線之工程款為何?國全營造公司代墊付廠商之款項若干? ㈢新綠意企業社施作台一線工程之工程款為何?國全營造公司代墊付廠商之款項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㈠新綠意企業社就雲一交流道工程驗收合格後,保固期間植栽撫育第3、4、5期的檢查都有缺失,之後第7、8期新綠意企 業社確有違反承諾履行植栽撫育之工作,經國全營造公司代為執行: ⒈證人即當時於雲一交流道工程擔任考工之葉士玲(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於原審證稱:雲一交流道工程部分,伊負責分期查驗,第3期103年9 月18日有缺失,補噴草籽。第4期103年12月11日海埔姜有枯死的部分。第5期104年3月12日,缺失很多,總共有13 點,詳如檢查表的附件。以上缺失,後來都有去複驗,應該都有合格。伊查驗的時候有工段跟承包商郭旺靈在場,還有一些工作人員,也有看過張春桂,但不確定是否每次都在。依照分期檢查表,無法分辨是誰去施作或改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58-262頁),核與證人即同上開工程處 職員李俊穎於原審證稱:雲一的工程係伊在現場負責的,伊有印象看到張春桂在現場施作。在現場發落是老闆郭旺靈,交待給張春桂做,所以都是張春桂在做。施作階段伊沒有在現場,是在撫育期的時候才在現場。103年3月19日撫育期開始,那時是驗收完成了,所以開始撫育。我從103年3月19日開始在那邊,第3、4期的檢查都有缺失,伊去找郭旺靈,郭旺靈指揮張春桂去做改善的。第5期缺失的 改善是○○公司,張春桂是否在現場,沒有印象,後來好像就沒看到張春桂,但伊確定郭旺靈都在現場。後幾期是郭旺靈另外找「英文仔」跟他太太在做植栽工程。第5期 是因為草籽一直長不出來,契約規定要補噴,但是草還是一直沒有長出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63-265頁)相符。 此外,復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105年8月25日濱南設字第050021020號函所附本工程之相 關分期檢查單、缺失改善相片、新綠意企業社函文等可佐(見原審卷㈡第17頁、卷㈢第103、125頁,資料外放)。足證新綠意企業社就雲一交流道工程植栽撫育第3、4、5 期的檢查都有缺失,之後幾期並非由新綠意企業社進行撫育,至少第7、8期並非由新綠意企業社進行撫育,而由國全營造公司委請「英文仔」之人撫育之工程無訛。 ⒉再查,雲一交流道工程植栽撫育第5期係於104年3月12日 檢查,第6期係於104年6月11日檢查,第7期係於104年9月11日檢查,第8期係於104年12月25日檢查,此有分期檢查報告表可證(外放)。又依不爭執事項㈠⒉所示,新綠意企業社及連帶保證人張春桂於104年5月25日出具承諾書(見原審卷㈠第37頁),新綠意企業社係承諾自104年6月19日起每日均應至工地實施澆水等撫育作為,此時期即係在第6期檢查之後,亦即新綠意企業社係承諾在第7、8期之 撫育期間每日均應至工地實施澆水等撫育作為(撫育保固期間2年,至104年12月18日止)。且證人張春桂於原審證稱:有撫育不力之情事,但都有去修繕,5、6期我有去做,7、8期沒有做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67頁),而新綠意 企業社於上開承諾書亦承認「撫育不力、撫育成效不佳,導致撫育檢查多次均未符業主機關及契約規範要求」,且如上所述,第3、4、5期之檢驗亦均有缺失。益徵新綠意 企業社於承諾前,確有撫育不力之情事,否則無須立承諾書作擔保,並願負擔撫育費用,而後第7、8期新綠意企業社確有違反承諾履行植栽撫育之工作,而由國全營造公司委請他人進行撫育之工程,應堪認定。至新綠意企業社辯稱:對造騙伊簽承諾書,當時兩造認為還有7、80萬元的 保留款,若伊負擔代墊費用加起來,根本就沒有保留款,伊怎會簽承諾書云云,尚乏實據,難予採信。 ⒊又查,新綠意企業社於本院106年5月22日準備程序中陳稱:國全營造公司在颱風過後,沒有發任何的文給伊告知其要接管工地,是8月9日蘇迪勒颱風過後的第2天,因為8月7日、8日張春桂回新竹過父親節,8月9日那天颱風剛過後,客運、火車都不通行,所以伊等到麥寮工地已經10點,國全營造公司郭旺靈就說伊等不在工地、不做,其就打電話給伊說『你叫你們阿桂不要來了,我要強行接管工地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92頁),足見新綠意企業社於104年8月7、8、9日計3天未依系爭承諾書每日至工地為撫育 及澆水,已違反承諾書之約定,國全營造公司自可依約逕行接管工地工程,無通知之義務,況國全營造公司以用電話告知新綠意企業社「要強行接管工地」等語。新綠意企業社辯稱:伊簽訂系爭承諾書後確實撫育、澆水,並無違反承諾書等情,但國全營造公司未通知即強行接管工地,並強迫伊給付墊付費用云云,不合事實,不足採信。 ㈡國全營造公司於上開代新綠意企業社執行保固期撫育工作,共墊支之金額總計2,525,681元: ⒈附表一部分: ⑴新綠意企業社對附表一項次1-5國全營造公司所支付之 品項及金額均不爭執(見原審卷㈢第69、166頁),是 此部分應列計國全營造公司墊支之金額共141,184元( 計算式:34,398+27,136+12,800+6,400+60,450= 141,184)。 ⑵國全營造公司主張伊自○○公司承攬雲一交流道工程,再轉包給新綠意企業社,因新綠意企業社並非勞保投保單位,故約定將張春桂投保於○○公司,但勞保費用仍由新綠意企業社負擔等語,並提出工程請款單為證(見原審卷㈡第77頁)。新綠意企業社否認,並抗辯:張春桂於100年11月即已自行投保○○○派遣服務人員職業 工會迄今,保費亦由張春桂自行繳納,附表一項次6代 付張春桂等之勞保費之金額不應由伊支付云云。經查:①新綠意企業社於原審提出張春桂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235頁),顯示張春桂歷來以多家園 藝、工程或營造等公司接續投保勞保,足見張春桂有承攬園藝工程時即由定作之園藝、工程或營造等公司為勞保投保單位之經驗至明,則其承攬系爭工程,應知悉由主承攬人○○公司為勞保投保單位,於相同投保期間,應自行停止投保○○○派遣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避免自己雙重繳勞保費之損失。 ②再由上開投保資料表顯示自102年6月24目至10月30目、同年11月4日至11月29目以19,200元之投保薪資加 保於主承攬人○○公司,然如以102年7月之勞保投保費率計算,就張春桂部分應繳之保費為7,770元(計 算式:345元十1,209=7,770元;見本院卷第237頁) ;另還有幾名新綠意企業社員工亦投保於○○公司,此亦為新綠意企業社所不爭執,且承認此部分勞保費係由國全營造公司所支付(見本院卷第276頁),則 國全營造公司主張其代為支付乙節,堪予採信。 ③張春桂係新綠意企業社負責人姚玲玲之配偶,於系爭契約關係中顯居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與新綠意企業社之關係密切。而承攬系爭工程實際施作者既然為新綠意企業社,國全營造公司亦非勞保投保單位,當然沒替新綠意企業社之人員張春桂繳付勞保費用之理。故國全營造公司此部分之主張新綠意企業社應負擔28,512元之墊支勞保費,應屬有據。新綠意企業社上開所辯,無足採取。 ⑶以上合計國全營造公司墊支之金額共169,696元。 ⒉附表二部分: ⑴新綠意企業社對附表二項次1-3、6-11國全營造公司所 支付之品項及金額均不爭執(見原審卷㈢第71-77、166頁),是此部分應列計國全營造公司墊支之金額共587,825元(100,000+411,600+6,400+19,229+6,750+ 25,746+6,600+6,500+5,000=587,825)。 ⑵新綠意企業社對附表二項次4部分之支付金額,並不爭 執,但抗辯:此部分不應由伊負擔支付云云。查,此部分是第3、4期之撫育保固金共568,078元,而該部分國 全營造公司共支付新綠意企業社之借支25萬元、2萬元 、買草種20,540元、王英文拔草工資46,505元、草種6,200元、第三人財損7,600元、記憶卡1,138元、王英文 工資36,608元、勞安稽查扣款9,000元,合計397,651元(國全營造公司誤計為397,701元)。是第3、4期之撫 育保固金共568,078元,扣減397,651元,餘款為170,427元,以上有國全營造公司之記帳單可證(見原審卷㈠ 第46頁、卷㈡第165頁),並經張春桂簽名其上並註記 「以上無誤」。且張春桂證稱:「(提示證十六附件十即(本院卷二第165頁)上面的名字是我簽的,上面記 載的款項,只要我簽名的,都有拿到」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73頁)。另餘款170,377元亦由國全營造公司匯款予新綠意企業社,此有匯款單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05 頁)。堪認國全營造公司確有代支此部分之金額共397,651元。 ⑶新綠意企業社對附表二項次5部分之支付金額並不爭執 ,但抗辯此部分不應由伊支付云云。查,此部分是國全營造公司支付予王英文之工資、雜支共22,484元,有張春桂簽名之支付明細表、工程請款單及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15、117頁)。且如上所述,新綠意企業社於系爭工程確有撫育不力之情事,至少第7、8期新綠意企業社違反承諾,未進行撫育,而由國全營造公司委請王英文撫育。故國全營造公司此部分確係系爭工程撫育之必要支出,依上揭承諾書約定,此部分之支出應由新綠意企業社負擔。 ⑷以上合計國全營造公司墊支之金額共1,007,960元(587,825元+397,651+22,484=1,007,960)。 ⒊附表三部分: 新綠意企業社對附表三之全部支付之金額,並不爭執,但抗辯:此部分不應由伊支付云云。查,如上所述,新綠意企業社於系爭工程確有撫育不力及後幾期違反承諾而未履行植栽撫育之工作,由國全營造公司委請他人進行撫育工程。是若新綠意企業社確有進行撫育,當無由國全營造公司再委請他人進行撫育之必要。又國全營造公司此部分之支出,有工程請款單、發票等可證(詳如附件1-42,外放),且國全營造公司此部分支付之日期係本工程撫育期間內,足證國全營造公司此部分所支付1,348,025元,確係 本工程撫育之必要支出,自應由新綠意企業社負擔。 ⒋綜上,國全營造公司墊支之金額總計2,525,681元(169,696+1,007,960+1,348,025=2,525,681)。 ㈢雲一交流道工程總工程款為7,100,970元、60%估驗付款部 分,國全營造公司已匯4,090,886元予新綠意企業社,40% 保留款部分,國全營造公司已匯1,088,146元予新綠意企業 社,以上為兩造所不爭執,合計國全營造公司未給付之工款為1,921,938元(7,100,970-4,090,886-1,088,146=1,921,938)。扣減國全營造公司所墊支之2,525,681元後,餘額為負603,743元(1,921,938-2,525,681=-603,743)。 ㈣新綠意企業社施作台十九線之工程款為1,371,329元: ⒈依兩造間之台十九線工程契約第14條約定:「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須依國全營造有限公司與業主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簽訂契約之一切規定辦理,乙方(指新綠意企業社)於訂約時已詳閱各相關條款、補充規定等,並已知悉作為甲方(指國全營造公司)協力廠商應履行甲方於國全營造公司與業主機關簽訂契約義務與責任。」(見原審卷㈠第60頁),可知國全營造公司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之契約,亦為兩造間契約之一部分。再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之台十九線工程詳細價目表(標單)項次甲、一、1-3、8-10、15-16、17、19等項,二、1-2、6-7、9等項(見原審卷㈠第61-63頁),為新綠意企業社應完成之工程並計付工程款者,且該詳細價目表上有新綠意企業社之用印,足證新綠意企業社應履行施工範圍及計價之方式等,均應以此契約之約定為之。 ⒉上開工程經完工後結算數量乘兩造契約約定之單價後,上開台十九線工程詳細價目表項次甲、一、編號1為630,130元(439.92×1371,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編號2 為273,305元(23.5×11630)、編號3為128,141元(112. 8×1136)、編號8為24,678元(4.23×5834)、編號9為 14,100元(940×15)、編號10為37,374元(533.92×70 )、編號15為11,280元(5640×2)、編號16為11,280元 (5640×2)、編號17為7,520元(3760×2)、編號19為 2,820元(1410×2);項次甲、二、編號1為63,348元(4 39.92×144)、編號2為85,540元(940×91)、編號6為1 2,339元(4.23×2917)、編號7為79,554元(533.92×14 9)、編號9為16,920元(1410×12)等情,有交通部公路 總局工程結算明細表在卷足佐(見原審卷㈡第331-335頁 )。以上合計兩造間此部分之工程款為1,371,329元,亦 有新綠意企業社工程估驗計價明細表在卷足憑(見原審卷㈠第65-71頁),復為新綠意企業社所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298頁)。 ㈤國全營造公司就新綠意企業社施作台十九線部分,代墊付廠商之款項為316,619元: ⒈新綠意企業社對附表四編號1-3所示支付之金額,並不爭 執,但抗辯:此部分不應由伊支付云云。查,附表四編號1部分係支付LED車噴漆費用28,119元,附表四編號2部分 係支付LED車改裝費用57,750元,已據國全營造公司提出 工程扣款單、工作委修單、匯款單為證(見原審卷㈡第353、355頁、本院卷第245-251頁)。且查,新綠意企業社 須使用灑水車灑水進行撫育植栽,而灑水車在前面需有一台LED車在指示箭頭以為警示,避免後面的車追撞,此項 目之支出顯屬必要。何況國全營造公司於台十九線工程替新綠意企業社墊付費用截至103年9月20日之總金額為1,240,775元,包含附表四編號1、2共計85,869元部分之會算 單據,經張春桂於其上簽名確認(見本院卷第255頁), 均足證國全營造公司確有支付此部分之金額,其主張此部分金額由新綠意企業社負擔,尚屬有據。 ⒉附表四編號3部分係支付GPS安裝租用費105,600元,係國 全營造公司亦已開立支票四張付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請款單及支票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㈡第357、359頁),足證國全營造公司確有此部分之支出。而依兩造契約約定,其中租用衛星追蹤器車機費、安裝費、管理費等,亦係應由新綠意企業社負擔之工程範圍,是國全營造公司代墊支之此部分105,600元,應由新綠意企業社負擔。 ⒊此工程款部分,就附表四編號4、5新綠意企業社向國全營造公司借支100,000元、22,000元,合計122,000元部分,為新綠意企業社所不爭執(見原審卷㈢第87、167頁), 自屬真實。 ⒋新綠意企業社對附表四編號6、7所示支付之金額,並不爭執,但抗辯:此部分不應由伊支付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67頁)。查,國全營造公司係分別於104年5月9日、104年5月26日支付○○實業公司之肥料款,分別為1,800元、1,350元,合計3,150元,此有工程請款單、○○實業公司銷 售明細表、國全營造公司匯款予○○實業公司之匯款單可證(見原審卷㈠第73-76頁)。足證上述金額國全營造公 司確有於系爭工程之撫育植栽而支付附表四項次6、7所示肥料價金,而此本應由新綠意企業社負擔之工程項目,故此項金額3,150元,自應由新綠意企業社負擔。 ⒌綜上,國全營造公司墊支之費用計為316,619元(85,869 +105,600+122,000+3,150=316,619)。 ㈥新綠意企業社施作台十九線之工程款為1,371,329元,扣減 國全營造公司已匯款1,110,000元及國全營造公司墊支之費 用為316,619元後,餘額為負55,290元(1,371,329-1,110,000-316,619=-55,290元)。 ㈦新綠意企業社施作台一線工程之工程款為1,128,010元: ⒈依兩造間之台一線工程契約第14條約定(見原審卷㈠第90頁)。可見國全營造公司與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之契約,亦為兩造間契約之一部分。再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之台十九線工程詳細價目表(標單)項次甲、一、1-3、8-10、15-16、17、19等項,二、1-2、6-7、9 等項(見原審卷㈠第91-93頁),為新綠意企業社應完成 之工程並計付工程款者,且該詳細價目表上有新綠意企業社之用印,足證新綠意企業社應履行施工範圍及計價之方式等,均應以此契約之約定為之。 ⒉上開工程經完工後結算數量乘兩造契約約定之單價後,上開台一線工程詳細價目表項次甲、一、編號1為432,828元(39×1093)、編號2為231,909元(23×10083)、編號3 為79,970元(110×727)、編號8為21,530元(5×4306) 、編號9為18,000元(1000×18)、編號10為40,328元( 568×71)、編號15為30,000元(1500×2)、編號16為12 ,000元(6000×2)、編號17為8,000元(4000×2)、編 號19為10,000元(5000×2);項次甲、二、編號1為72,0 72元(396×182)、編號2為74,500元(1000×74.5)、 編號6為10,765元(5×2153)、編號7為76,112元(568× 134)、編號9為9,996元(833×12),有交通部公路總局 之結算明細表可證(見原審卷㈡第397-403頁)。以上合 計兩造間此部分之工程款為1,128,010元,亦有新綠意企 業社工程估驗計價明細表在卷足憑(見原審卷㈠第95-99 頁)。 ㈧國全營造公司就新綠意企業社施作台一線部分,代墊付廠商之款項為207,432元: ⒈新綠意企業社對附表五項次1-3所示支付之金額,並不爭 執,但抗辯:此部分不應由伊支付云云。查,附表五項次1部分係支付LED車噴漆費用77,750元,附表五項次2部分 係支付智慧手機費用22,990元,附表五項次3部分係支付 行車紀錄器、記憶卡等費用30,910元,已據國全營造公司提出工程扣款單、估價單、工作委修單、匯款單為證(見原審卷㈡第419-423頁、本院卷第243、245、249、253頁 )。而上開工程項目,皆已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檢驗通過,有分期檢查(申請)報告表可按(見本院卷第257頁),此項目之支出顯屬必要。何況國全營造 公司於台一線工程替新綠意企業社墊付費用截至103年9月20日之總金額為1,002,158元,包含附表五項次1、2、3共計131,650元部分之會算單據,經張春桂於其上簽名確認 (見本院卷第255頁),均足證國全營造公司確有支付此 部分之金額,其主張此部分金額由新綠意企業社負擔,尚屬有據。 ⒉附表五項次4、5部分,國全營造公司分別支付11,700、60,122元,合計71,822元,此為新綠意企業社所不爭執(見原審卷㈢第89、167頁),自屬真實。 ⒊新綠意企業社對附表五項次6、7所示支付之金額,並不爭執,但抗辯:此部分不應由伊支付云云。查,國全營造公司於104年3月21日、104年3月24日,分別支付○○實業公司肥料款2,700元、630元、630元,合計3,960元,此有工程請款單、○○實業公司銷售明細表、國全營造公司之匯款予○○實業公司之匯款單可稽(見原審卷㈠第73-76頁 )。足證上述金額國全營造公司確係因台一線工程支付之肥料價金,而此本應由新綠意企業社負擔之工程項目,故此項金額3,960元,自應由新綠意企業社負擔。 ⒋綜上,國全營造公司墊支之費用計為207,432元(131,650+71,822+3,960=207,432)。 ㈨新綠意企業社施作台一線之工程款為1,128,010元,扣減國 全營造公司已匯款979,992元及國全營造公司墊支之費用為 207,432元後,餘額為負59,414元(1,128,010-979,992- 207,432=-59,414)。 ㈩綜上所述,兩造間之雲一交流道工程部分新綠意企業社應返還國全營造公司603,743元,台十九線工程部分新綠意企業 社應返還國全營造公司55,290元,台一線工程部分新綠意企業社應返還國全營造公司59,414元,以上合計新綠意企業社尚應返還國全營造公司718,447元(603,743+55,290+59,414=718,447)。 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第179條、第493條第1、2項、第5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新綠意企 業社縱得依民法第514條規定主張時效利益而拒絕給付國全 營造公司之墊支,就其所受利益言,若無法律上之原因,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仍屬不當得利。如上所述,兩造間之 雲一交流道工程、台十九線工程、台一線工程,新綠意企業社本有依約完成之義務,然因新綠意企業社未能完成全部之工程,而由國全營造公司介入完成,新綠意企業社自受有不當得利,而致國全營造公司受損害,且就新綠意企業社所受利益而言,並無法律上之原因,則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 仍屬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國全營造公司之請 求權時效並未消滅。從而新綠意企業社以民法第493條第2項、第514條之規定,認時效已完成云云,無可採取。 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民法第335條、第337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撫育保證金預支文件上記載「第三、四期撫育保證金568,078元,而該部分國全營造公司共支付新綠意企業社之 借支25萬元、2萬元、買草種20,540元、王英文拔草工資46,505元、草種6,200元、第三人財損7,600元、記憶卡1,138元、王英文工資36,608元、勞安稽查扣款9千元,合計397,651元。第5、6期之撫育保固金共568,078元,借支103年12月25日、104年1月23日、104年2月、104年3月、104年4月分別各借支14萬元。第7、8期之撫育保固金共568,078元,104年4 月借支131,922元、104年5月25日借支12萬元、104年6月20 日借支6萬元、104年7月2日借支8萬元。以上有國全營造公 司之記帳單可證(見原審卷㈠第46頁、卷㈡第165頁),且 張春桂於每筆之借支,亦均有簽名。復依102年9月24日、102年11月9日、102年11月11日、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4 日、103年1月5日、103年12月25日、104年1月23日、104年2月10日、104年3月24日、104年5月25日、104年6月20日、104年7月21日之工程款請款單所載(見原審卷㈡第29、31、43、49、57、65、75、101、111、121、125、127、133、139 、151、157、163頁),國全營造公司將代墊、支借之金額 扣減新綠意企業社應領工款後,其餘額再支付予新綠意企業社。足證國全營造公司已將代墊、支借之金額先抵扣而已行使抵銷。且國全營造公司於起訴時即以代墊之工程款、借支等,扣減新綠意企業社應領之工程款後以計算新綠意企業社應給付之金額,足見有以代墊之款項、借支等抵銷新綠意企業社應領取之工程款,且本件起訴狀亦已送達予新綠意企業社收受,足證此抵銷之意思表示已送達予新綠意企業社。是依上述民法第337條之規定,縱新綠意企業社主張國全營造 公司請求權時效已完成,國全營造公司亦得依民法第337條 為抵銷,新綠意企業社為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於法無據。 六、從而,國全營造公司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新綠意企業社請求718,4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原審就其中新綠意企業社應給付國全營造公司246,031元本息,為國全營造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國 全營造公司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其餘應准許 之部分(472,416元本息),原審為國全營造公司勝訴之判 決,並分別諭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及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為國全營造公司敗訴之諭知,並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無不合,新綠意企業社之上訴、國全營造公司之其餘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國全營造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新綠意企業社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 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附表一:雲一交流道工程部分: ┌─┬────┬─────┬──────┬─────┬───┐ │項│日期 │金額(元)│明細 │證據 │備註 │ │次│ │ │ │ │ │ ├─┼────┼─────┼──────┼─────┼───┤ │1 │102年08 │34,398 │代付○○公司│詳證15 │新綠意│ │ │月30日 │ │交通維持設施│附件2-1: │企業社│ │ │ │ │ │○○公司請│不爭執│ │ │ │ │ │款單影本及│ │ │ │ │ │ │匯款單影本│ │ │ │ │ │ │。 │ │ ├─┼────┼─────┼──────┼─────┼───┤ │2 │102年09 │27,136 │代付苗栽不足│詳證15 │同上 │ │ │月24日 │ │數量,增加購│附件3-1: │ │ │ │ │ │買苗栽費 │工程請款單│ │ │ │ │ │ │影本。 │ │ ├─┼────┼─────┼──────┼─────┼───┤ │3 │102年11 │12,800 │依台中地方法│詳證15 │同上 │ │ │月09日 │ │院執行命令 │附件6-1: │ │ │ │ │ │102.10.04中 │台中地方法│ │ │ │ │ │院東民執102 │院執行命令│ │ │ │ │ │司執未字第 │影本及匯款│ │ │ │ │ │90877號代扣 │單 │ │ │ │ │ │張春桂 │影本。 │ │ ├─┼────┼─────┼──────┼─────┼───┤ │4 │102年12 │6,400 │依台中地方法│詳證15 │同上 │ │ │月04日 │ │院執行命令 │附件7-1: │ │ │ │ │ │102.11.21中 │台中地方法│ │ │ │ │ │院東民執102 │院執行命令│ │ │ │ │ │司執未字第 │影本及匯款│ │ │ │ │ │90877號代扣 │單影本。 │ │ │ │ │ │張春桂 │ │ │ ├─┼────┼─────┼──────┼─────┼───┤ │5 │102年12 │60,450 │代付工程項目│詳證15 │同上 │ │ │月04日 │ │「碎石鋪面﹞│附件7-2: │ │ │ │ │ │底層PC材料款│○○公司請│ │ │ │ │ │ │款單及匯款│ │ │ │ │ │ │單影本。 │ │ ├─┼────┼─────┼──────┼─────┼───┤ │6 │103年01 │28,512 │代付張春桂等│詳證15 │ │ │ │月05日 │ │人投保至○○│附件8-1: │ │ │ │ │ │公司之勞保費│工程請款單│ │ │ │ │ │用 │影本(原審│ │ │ │ │ │ │卷㈡第77頁│ │ │ │ │ │ │)。 │ │ ├─┼────┼─────┼──────┼─────┼───┤ │合│ │ 169,696 │ │ │ │ │計│ │ │ │ │ │ └─┴────┴─────┴──────┴─────┴───┘ 附表二:雲一交流道工程部分: ┌─┬────┬─────┬──────┬─────┬───┐ │項│日期 │金額(元)│明細 │證據 │備註 │ │次│ │ │ │ │ │ ├─┼────┼─────┼──────┼─────┼───┤ │1 │103年06 │100,000 │103.01.16新 │詳證16號 │新綠意│ │ │月01日 │ │綠意公司購買│附件1-1: │企業社│ │ │ │ │112-R9大貨車│工程請款單│不爭執│ │ │ │ │借支訂金。 │影本(領款 │ │ │ │ │ │ │收據欄有新│ │ │ │ │ │ │綠意公司人│ │ │ │ │ │ │員簽名)。 │ │ ├─┼────┼─────┼──────┼─────┼───┤ │2 │103年06 │411,600 │103.02.25新 │詳證16號 │同上 │ │ │月01日 │ │綠意公司購買│附件1-2: │ │ │ │ │ │112-R9大貨車│工程請款單│ │ │ │ │ │借支尾款 │影本(領款 │ │ │ │ │ │ │收據欄有新│ │ │ │ │ │ │綠意公司人│ │ │ │ │ │ │員簽名)。 │ │ ├─┼────┼─────┼──────┼─────┼───┤ │3 │103年06 │6,400 │依台南地方法│詳證16號 │同上 │ │ │月01日 │ │院103司執 │附件1-3: │ │ │ │ │ │42803號執行 │工程請款單│ │ │ │ │ │命令代償張春│影本及匯款│ │ │ │ │ │桂欠款 │單 │ │ ├─┼────┼─────┼──────┼─────┼───┤ │4 │103年12 │397,701 │代付 │詳證16號 │ │ │ │月25日 │ │103.06.24~ │附件2-1: │ │ │ │ │ │103.12.22借 │工程請款單│ │ │ │ │ │支、草種、王│附件借據影│ │ │ │ │ │英文拔草工資│本(新綠意│ │ │ │ │ │、草種、車禍│公司人員簽│ │ │ │ │ │財損、記憶卡│名確認無誤│ │ │ │ │ │、王英文工資│)(原審卷│ │ │ │ │ │、勞安稽查扣│㈡第103頁 │ │ │ │ │ │款 │)。 │ │ ├─┼────┼─────┼──────┼─────┼───┤ │5 │104年01 │22,484 │代付新綠意公│詳證16號 │ │ │ │月23日 │ │司委託王英文│附件4-1: │ │ │ │ │ │執行104年1月│工程請款單│ │ │ │ │ │份台1線、台 │影本及支出│ │ │ │ │ │19線分向島植│清單影本(│ │ │ │ │ │栽工程交通維│新綠意公司│ │ │ │ │ │持工作 │人員簽名確│ │ │ │ │ │ │認無誤)(│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115頁)。 │ │ │ │ │ │ │ │ │ ├─┼────┼─────┼──────┼─────┼───┤ │6 │104年02 │19,229 │代付房租、水│詳證16號 │新綠意│ │ │月10日 │ │電費 │附件5-1: │企業社│ │ │ │ │ │工程請款單│不爭執│ │ │ │ │ │影本(領款 │ │ │ │ │ │ │收據欄有新│ │ │ │ │ │ │綠意公司人│ │ │ │ │ │ │員簽名)。 │ │ ├─┼────┼─────┼──────┼─────┼───┤ │7 │104年02 │6,750 │代付肥料款 │詳證16號 │同上 │ │ │月10日 │ │ │附件5-2: │ │ │ │ │ │ │工程請款單│ │ │ │ │ │ │影本(領款 │ │ │ │ │ │ │收據欄有新│ │ │ │ │ │ │綠意公司人│ │ │ │ │ │ │員簽名)。 │ │ ├─┼────┼─────┼──────┼─────┼───┤ │8 │104年03 │25,746 │代付112-R9大│詳證16號 │同上 │ │ │月24日 │ │貨車保險費 │附件6:工 │ │ │ │ │ │ │程請款單影│ │ │ │ │ │ │本(領款收 │ │ │ │ │ │ │據欄有新綠│ │ │ │ │ │ │意公司人員│ │ │ │ │ │ │簽名)及請 │ │ │ │ │ │ │款單附件借│ │ │ │ │ │ │據影本(新 │ │ │ │ │ │ │綠意公司人│ │ │ │ │ │ │員簽名確認│ │ │ │ │ │ │無誤)。 │ │ ├─┼────┼─────┼──────┼─────┼───┤ │9 │104年04 │6,600 │代付○○公司│代付○○公│同上 │ │ │月24日 │ │修理車後標誌│司修理車後│ │ │ │ │ │及爆閃燈 │標誌及爆閃│ │ │ │ │ │ │燈 │ │ ├─┼────┼─────┼──────┼─────┼───┤ │10│104年04 │6,500 │張春桂向麥寮│詳證16號 │同上 │ │ │月24日 │ │租屋屋主承租│附件7:工 │ │ │ │ │ │水井馬達使用│程請款單影│ │ │ │ │ │,張春桂損壞│本(領款收 │ │ │ │ │ │馬達由王英文│據欄有新綠│ │ │ │ │ │代付給麥寮租│意公司人員│ │ │ │ │ │屋屋主水井馬│簽名)。 │ │ │ │ │ │達修理費 │ │ │ ├─┼────┼─────┼──────┼─────┼───┤ │11│104年06 │5,000 │代付新綠意公│詳證16號 │同上 │ │ │月20日 │ │司人員張春桂│附件9:工 │ │ │ │ │ │向王英文借現│程請款單影│ │ │ │ │ │金 │本(領款收 │ │ │ │ │ │ │據欄有新綠│ │ │ │ │ │ │意公司人員│ │ │ │ │ │ │簽名)及工 │ │ │ │ │ │ │程請款單附│ │ │ │ │ │ │件借據影本│ │ │ │ │ │ │(新綠意公 │ │ │ │ │ │ │司人員簽名│ │ │ │ │ │ │確認無誤) │ │ ├─┼────┼─────┼──────┼─────┼───┤ │合│ │1,008,010 │ │ │ │ │計│ │ │ │ │ │ └─┴────┴─────┴──────┴─────┴───┘ 附表三:雲一交流道工程部分(此部分證據資料全部外放另編附件)。 ┌─┬────┬─────┬──────┬─────┬───┐ │項│日期 │金額(元)│明細 │證據 │請款人│ │次│ │ │ │ │ │ ├─┼────┼─────┼──────┼─────┼───┤ │1 │104年04 │9,819 │代為改善104 │4/14匯 │孫忠煌│ │ │月08日 │ │年03月份撫育│9,819,詳 │ │ │ │ │ │檢查缺失。 │附件1 │ │ ├─┼────┼─────┼──────┼─────┼───┤ │2 │104年04 │63,059 │代為改善104 │4/14匯 │高瑞泰│ │ │月07日 │ │年03月份撫育│63,059,詳│ │ │ │ │ │檢查缺失。 │附件2。 │ │ ├─┼────┼─────┼──────┼─────┼───┤ │3 │104年04 │63,826 │代為澆水撫育│4/14匯 │王英文│ │ │月09日 │ │104年03月11 │63,826 │ │ │ │ │ │日~104年04 │+36,395=10│ │ │ │ │ │月08日工資。│0,221,詳 │ │ │ │ │ │ │附件3、附 │ │ │ │ │ │ │件4 │ │ ├─┼────┼─────┼──────┼─────┼───┤ │4 │104年04 │36,395 │代為澆水撫育│4/14匯 │王英文│ │ │月09日 │ │104年03月11 │63,826 │ │ │ │ │ │日~104年04 │+36,395=10│ │ │ │ │ │月08日期間油│0,221,詳 │ │ │ │ │ │資、保養等雜│附件3、附 │ │ │ │ │ │支費用。 │件4 │ │ ├─┼────┼─────┼──────┼─────┼───┤ │5 │104年04 │8,400 │代為改善104 │4/20匯 │○○工│ │ │月14日 │ │年03月份撫育│8,400,詳 │程行 │ │ │ │ │檢查缺失,白│附件5。 │ │ │ │ │ │水木換植挖土│ │ │ │ │ │ │機工資。 │ │ │ ├─┼────┼─────┼──────┼─────┼───┤ │6 │104年04 │4,110 │代為改善104 │4/14匯 │○○園│ │ │月09日 │ │年03月份撫育│4,110,詳 │藝有限│ │ │ │ │檢查缺失,補│附件6。 │公司 │ │ │ │ │噴草種。 │ │ │ ├─┼────┼─────┼──────┼─────┼───┤ │7 │104年03 │19,012 │代為澆水撫育│3/11匯 │王英文│ │ │月10日 │ │104年03月04 │19,012 │ │ │ │ │ │日~104年03 │+6,890 │ │ │ │ │ │月10日工資。│+6,500=32,│ │ │ │ │ │ │042,詳附 │ │ │ │ │ │ │件7、附件8│ │ ├─┼────┼─────┼──────┼─────┼───┤ │8 │104年03 │6,890 │代為澆水撫育│3/11匯 │王英文│ │ │月10日 │ │104年03月04 │19,012 │ │ │ │ │ │日~104年03 │+6,890 │ │ │ │ │ │月10日期間油│+6,500=32,│ │ │ │ │ │資、便當、管│042,詳附 │ │ │ │ │ │材等雜支費用│件7、附件8│ │ │ │ │ │。(13390 │ │ │ │ │ │ │-6500=6890) │ │ │ ├─┼────┼─────┼──────┼─────┼───┤ │9 │104年05 │67,900 │代為澆水撫育│5/11匯 │王英文│ │ │月 │ │104年04月09 │67,900 │ │ │ │ │ │日~104年05 │+21,254=89│ │ │ │ │ │月08日工資。│,154,詳附│ │ │ │ │ │ │件9、附件 │ │ │ │ │ │ │10 │ │ ├─┼────┼─────┼──────┼─────┼───┤ │10│104年05 │21,254 │代為澆水撫育│5/11匯 │王英文│ │ │月08日 │ │104年04月09 │67,900 │ │ │ │ │ │日~104年05 │+21,254=89│ │ │ │ │ │月08日期間油│,154,詳附│ │ │ │ │ │資、便當、五│件9、附件 │ │ │ │ │ │金工具等雜支│10 │ │ │ │ │ │費用。 │ │ │ ├─┼────┼─────┼──────┼─────┼───┤ │11│104年05 │15,710 │代為改善104 │5/11匯 │○○園│ │ │月08日 │ │年03月份撫育│15,710,詳│藝有限│ │ │ │ │檢查缺失,補│附件11。 │公司 │ │ │ │ │噴草種。 │ │ │ ├─┼────┼─────┼──────┼─────┼───┤ │12│104年05 │3,030 │代為翻鬆表土│5/14匯 │孫忠煌│ │ │月11日 │ │以利噴灑草種│3,030+另標│ │ │ │ │ │。104年05月 │工程2-7道 │ │ │ │ │ │05日、104年 │路 │ │ │ │ │ │05月07日翻土│1,515=4,54│ │ │ │ │ │工資$3030。 │ │ │ ├─┼────┼─────┼──────┼─────┼───┤ │13│104年06 │6,000 │代為改善104 │6/11匯 │○○園│ │ │月10日 │ │年03月份撫育│6,000,詳 │藝有限│ │ │ │ │檢查缺失,補│附件13。 │公司 │ │ │ │ │噴草種。 │ │ │ ├─┼────┼─────┼──────┼─────┼───┤ │14│104年06 │78,085 │代為澆水撫育│6/11匯 │王英文│ │ │月10日 │ │104年05月11 │78,085 │ │ │ │ │ │日~104年06 │+37,701=11│ │ │ │ │ │月08日工資。│5,786,詳 │ │ │ │ │ │ │附件14、附│ │ │ │ │ │ │件15 │ │ ├─┼────┼─────┼──────┼─────┼───┤ │15│104年06 │37,701 │代為澆水撫育│6/11匯 │王英文│ │ │月10日 │ │104年05月11 │78,085 │ │ │ │ │ │日~104年06 │+37,701=11│ │ │ │ │ │月08日期間油│5,786,詳 │ │ │ │ │ │資、保養等雜│附件14、附│ │ │ │ │ │支費用。 │件15 │ │ ├─┼────┼─────┼──────┼─────┼───┤ │16│104年06 │10,605 │代為種樹、除│6/12匯 │孫忠煌│ │ │月10日 │ │草、撒草種。│10,605,詳│ │ │ │ │ │104年05月15 │附件16。 │ │ │ │ │ │日~104年05 │ │ │ │ │ │ │月21日。 │ │ │ ├─┼────┼─────┼──────┼─────┼───┤ │17│104年06 │3,750 │代叫挖土機挖│6/12匯 │○○ │ │ │月10日 │ │樹穴。104年 │8,663,詳 │ │ │ │ │ │05月18日, │附件17。 │ │ │ │ │ │0.5工,$3750│ │ │ │ │ │ │。 │ │ │ ├─┼────┼─────┼──────┼─────┼───┤ │18│104年07 │38,024 │代為澆水撫育│7/24匯 │王英文│ │ │月09日 │ │104年06月09 │38,024 │ │ │ │ │ │日~104年06 │+13,708+另│ │ │ │ │ │月23日工資。│標工程復興│ │ │ │ │ │ │路12810=6│ │ │ │ │ │ │4,542,詳 │ │ │ │ │ │ │附件18、附│ │ │ │ │ │ │件19 │ │ ├─┼────┼─────┼──────┼─────┼───┤ │19│104年07 │13,708 │代為澆水撫育│7/24匯 │王英文│ │ │月09日 │ │104年06月09 │38,024 │ │ │ │ │ │日~104年06 │+13,708+另│ │ │ │ │ │月23日期間油│標工程復興│ │ │ │ │ │資、便當等雜│路12810=6│ │ │ │ │ │支費用。 │4,542,詳 │ │ │ │ │ │ │附件18、附│ │ │ │ │ │ │件19 │ │ ├─┼────┼─────┼──────┼─────┼───┤ │20│104年07 │4,000 │代叫草種給新│7/24匯 │○○園│ │ │月08日 │ │綠意企業社張│4,000,詳 │藝有限│ │ │ │ │春桂噴草種。│附件20。 │公司 │ ├─┼────┼─────┼──────┼─────┼───┤ │21│104年08 │7,800 │代叫草種給新│8/11匯 │○○園│ │ │月10日 │ │綠意企業社張│7,800,詳 │藝有限│ │ │ │ │春桂噴草種。│附件21。 │公司 │ ├─┼────┼─────┼──────┼─────┼───┤ │22│104年08 │2,500 │將原裝於新綠│8/11 7-11 │○○科│ │ │月10日 │ │意企業社LED │繳納,詳附│技 │ │ │ │ │車之衛星定位│件22。 │ │ │ │ │ │機移至新綠意│ │ │ │ │ │ │企業社112-R9│ │ │ │ │ │ │水車。 │ │ │ ├─┼────┼─────┼──────┼─────┼───┤ │23│104年08 │16,228 │代辦補植種苗│8/21匯 │高瑞泰│ │ │月15日 │ │運費、補植工│16,228,詳│ │ │ │ │ │資、怪手工資│附件23。 │ │ │ │ │ │等雜支。 │ │ │ ├─┼────┼─────┼──────┼─────┼───┤ │24│104年08 │40,800 │枯死之樹苗補│汪豐傑, │○○種│ │ │月15日 │ │植叫貨。 │8/24匯 │苗園 │ │ │ │ │ │40,800,詳│ │ │ │ │ │ │附件24。 │ │ ├─┼────┼─────┼──────┼─────┼───┤ │25│104年09 │15,600 │代叫草種補噴│9/10匯 │○○園│ │ │月09日 │ │。 │15,600,詳│藝有限│ │ │ │ │ │附件25。 │公司 │ ├─┼────┼─────┼──────┼─────┼───┤ │26│104年09 │23,858 │代叫女工種樹│9/10匯 │王英文│ │ │月09日 │ │104年08月12 │23,858 │ │ │ │ │ │日~104年08 │+95,400 │ │ │ │ │ │月18日及104 │+49,174+另│ │ │ │ │ │年09月03日~│案工程怪手│ │ │ │ │ │104年09月05 │工資 │ │ │ │ │ │日。 │15,950=184│ │ ├─┼────┼─────┼──────┼─────┼───┤ │27│104年09 │95,400 │代為澆水撫育│9/10匯 │王英文│ │ │月09日 │ │104年08月10 │23,858 │ │ │ │ │ │日~104年09 │+95,400 │ │ │ │ │ │月08日工資。│+49,174+另│ │ │ │ │ │ │案工程怪手│ │ │ │ │ │ │工資 │ │ │ │ │ │ │15,950=184│ │ │ │ │ │ │,382,詳附│ │ │ │ │ │ │件26、附件│ │ │ │ │ │ │27、附件28│ │ │ │ │ │ │。 │ │ ├─┼────┼─────┼──────┼─────┼───┤ │28│104年09 │49,174 │代為澆水撫育│9/10匯 │王英文│ │ │月09日 │ │104年08月10 │23,858 │ │ │ │ │ │日~104年09 │+95,400 │ │ │ │ │ │月08日期間油│+49,174+另│ │ │ │ │ │資、抽水機等│案工程怪手│ │ │ │ │ │雜支費用。 │工資 │ │ │ │ │ │ │15,950=184│ │ │ │ │ │ │,382,詳附│ │ │ │ │ │ │件26、附件│ │ │ │ │ │ │27、附件28│ │ │ │ │ │ │。 │ │ ├─┼────┼─────┼──────┼─────┼───┤ │29│104年10 │3,000 │新綠意企業社│10/12匯 │○○科│ │ │月10日 │ │於104年8月10│3,000,詳 │技 │ │ │ │ │日離開工地後│附件29。 │ │ │ │ │ │,衛星定位器│ │ │ │ │ │ │拆線,處於失│ │ │ │ │ │ │聯狀態,另於│ │ │ │ │ │ │0000-00移機 │ │ │ │ │ │ │至000-0000監│ │ │ │ │ │ │控。 │ │ │ ├─┼────┼─────┼──────┼─────┼───┤ │30│104年10 │73,332 │代為澆水撫育│10/12匯 │王英文│ │ │月10日 │ │104年09月08 │73,332 │ │ │ │ │ │日~104年10 │+46,299 │ │ │ │ │ │月08日工資。│+13,590=13│ │ │ │ │ │ │3,221,詳 │ │ │ │ │ │ │附件30、附│ │ │ │ │ │ │件31、附件│ │ │ │ │ │ │32。 │ │ ├─┼────┼─────┼──────┼─────┼───┤ │31│104年10 │46,299 │代為澆水撫育│10/12匯 │王英文│ │ │月10日 │ │104年09月08 │73,332 │ │ │ │ │ │日~104年10 │+46,299 │ │ │ │ │ │月08日期間油│+13,590=13│ │ │ │ │ │資、保養、代│3,221,詳 │ │ │ │ │ │新綠意企業社│附件30、附│ │ │ │ │ │付抽水井電費│件31、附件│ │ │ │ │ │5~9月 │32。 │ │ │ │ │ │*$1500=$7500│ │ │ │ │ │ │等雜支費用。│ │ │ ├─┼────┼─────┼──────┼─────┼───┤ │32│104年10 │13,590 │代叫女工辦理│10/12匯 │王英文│ │ │月10日 │ │第七期撫育檢│73,332 │ │ │ │ │ │查前置作業。│+46,299 │ │ │ │ │ │ │+13,590=13│ │ │ │ │ │ │3,221,詳 │ │ │ │ │ │ │附件30、附│ │ │ │ │ │ │件31、附件│ │ │ │ │ │ │32。 │ │ ├─┼────┼─────┼──────┼─────┼───┤ │33│104年11 │57,715 │代為澆水撫育│11/4匯 │王英文│ │ │月03日 │ │104年10月09 │57,715 │ │ │ │ │ │日~104年11 │+20,778 │ │ │ │ │ │月02日工資。│+6,360+另 │ │ │ │ │ │ │案工程 │ │ │ │ │ │ │10,500=95 │ │ │ │ │ │ │,353,詳附│ │ │ │ │ │ │件33、附件│ │ │ │ │ │ │34、附件35│ │ │ │ │ │ │。 │ │ ├─┼────┼─────┼──────┼─────┼───┤ │34│104年11 │20,778 │代為澆水撫育│11/4匯 │王英文│ │ │月03日 │ │104年10月09 │57,715 │ │ │ │ │ │日~104年11 │+20,778 │ │ │ │ │ │月02日期間油│+6,360+另 │ │ │ │ │ │資、便當等雜│案工程 │ │ │ │ │ │支費用。 │10,500=95 │ │ │ │ │ │ │,353,詳附│ │ │ │ │ │ │件33、附件│ │ │ │ │ │ │34、附件35│ │ │ │ │ │ │。 │ │ ├─┼────┼─────┼──────┼─────┼───┤ │35│104年11 │6,360 │代叫女工辦理│11/4匯 │王英文│ │ │月03日 │ │補植栽、拔草│57,715 │ │ │ │ │ │、噴藥等撫育│+20,778 │ │ │ │ │ │工作。 │+6,360+另 │ │ │ │ │ │ │案工程 │ │ │ │ │ │ │10,500=95 │ │ │ │ │ │ │,353,詳附│ │ │ │ │ │ │件33、附件│ │ │ │ │ │ │34、附件35│ │ │ │ │ │ │。 │ │ ├─┼────┼─────┼──────┼─────┼───┤ │36│104年12 │91,665 │代為澆水撫育│12/17匯 │王英文│ │ │月10日 │ │104年11月03 │91,665 │ │ │ │ │ │日~104年12 │+61,470 │ │ │ │ │ │月08日工資。│+20,200 │ │ │ │ │ │ │+26,000=19│ │ │ │ │ │ │9,335,詳 │ │ │ │ │ │ │附件36、附│ │ │ │ │ │ │件37、附件│ │ │ │ │ │ │38、附件39│ │ │ │ │ │ │。 │ │ ├─┼────┼─────┼──────┼─────┼───┤ │37│104年12 │61,470 │代為澆水撫育│12/17匯 │王英文│ │ │月10日 │ │104年11月03 │91,665 │ │ │ │ │ │日~104年12 │+61,470 │ │ │ │ │ │月08日期間油│+20,200 │ │ │ │ │ │資、保養、代│+26,000=19│ │ │ │ │ │付抽水井電費│9,335,詳 │ │ │ │ │ │等雜支費用。│附件36、附│ │ │ │ │ │ │件37、附件│ │ │ │ │ │ │38、附件39│ │ │ │ │ │ │。 │ │ ├─┼────┼─────┼──────┼─────┼───┤ │38│104年12 │20,200 │代叫女工種灌│12/17匯 │王英文│ │ │月10日 │ │木、挖灌木儲│91,665 │ │ │ │ │ │水樹穴等撫育│+61,470 │ │ │ │ │ │工作。 │+20,200 │ │ │ │ │ │ │+26,000=19│ │ │ │ │ │ │9,335,詳 │ │ │ │ │ │ │附件36、附│ │ │ │ │ │ │件37、附件│ │ │ │ │ │ │38、附件39│ │ │ │ │ │ │。 │ │ ├─┼────┼─────┼──────┼─────┼───┤ │39│104年12 │26,000 │代叫割草工班│12/17匯 │王英文│ │ │月10日 │ │至工地全區割│91,665 │ │ │ │ │ │草。 │+61,470 │ │ │ │ │ │ │+20,200 │ │ │ │ │ │ │+26,000=19│ │ │ │ │ │ │9,335,詳 │ │ │ │ │ │ │附件36、附│ │ │ │ │ │ │件37、附件│ │ │ │ │ │ │38、附件39│ │ │ │ │ │ │。 │ │ ├─┼────┼─────┼──────┼─────┼───┤ │40│104年12 │116,900 │代叫缺株灌木│汪豐傑, │○○種│ │ │月13日 │ │及喬木共 │12/17匯 │苗園 │ │ │ │ │116900元。 │116,900, │ │ │ │ │ │ │詳附件40。│ │ ├─┼────┼─────┼──────┼─────┼───┤ │41│104年12 │33,271 │代為澆水撫育│12/30匯 │王英文│ │ │月27日 │ │104年12月09 │33,271 │ │ │ │ │ │日~104年12 │+14,807=48│ │ │ │ │ │月21日工資。│,078,詳附│ │ │ │ │ │ │件41、附件│ │ │ │ │ │ │42。 │ │ ├─┼────┼─────┼──────┼─────┼───┤ │42│104年12 │14,807 │代為澆水撫育│12/30匯 │王英文│ │ │月27日 │ │104年12月09 │33,271 │ │ │ │ │ │日~104年12 │+14,807=48│ │ │ │ │ │月21日期間油│,078,詳附│ │ │ │ │ │資、垃圾撿除│件41、附件│ │ │ │ │ │工資、代付抽│42。 │ │ │ │ │ │水井電費 │ │ │ │ │ │ │$1500等雜支 │ │ │ │ │ │ │費用。 │ │ │ ├─┼────┼─────┼──────┼─────┼───┤ │合│ │1,348,025 │ │ │ │ │計│ │ │ │ │ │ └─┴────┴─────┴──────┴─────┴───┘ 附表四:台十九線工程部分: ┌─┬────┬─────┬──────┬─────┬───┐ │項│日期 │金額(元)│明細 │證據 │備註 │ │次│ │ │ │ │ │ ├─┼────┼─────┼──────┼─────┼───┤ │1 │103年04 │28,119 │代付寶祥汽車│詳證21號附│ │ │ │月02日 │ │改LED噴漆費 │件1-1:工 │ │ │ │ │ │用28,119。 │程請款單影│ │ │ │ │ │ │本(原審卷│ │ │ │ │ │ │㈡第353頁 │ │ │ │ │ │ │)。 │ │ │ │ │ │ │ │ │ ├─┼────┼─────┼──────┼─────┼───┤ │2 │103年04 │57,750 │代付LED車改 │詳證21號附│ │ │ │月02日 │ │裝LED標誌面 │件1-2:工 │ │ │ │ │ │費用57,750。│程請款單影│ │ │ │ │ │ │本(本院卷│ │ │ │ │ │ │二第355頁 │ │ │ │ │ │ │)。 │ │ │ │ │ │ │ │ │ ├─┼────┼─────┼──────┼─────┼───┤ │3 │103年04 │105,600 │代付○○公司│詳證21號附│ │ │ │月02日 │ │衛星定位費用│件1-3:工 │ │ │ │ │ │105,600。 │程請款單影│ │ │ │ │ │ │本、支票影│ │ │ │ │ │ │本。 │ │ ├─┼────┼─────┼──────┼─────┼───┤ │4 │103年05 │100,000 │借支現金 │詳證21號附│新綠意│ │ │月09日 │ │100,000。 │件2:工程 │企業社│ │ │ │ │ │請款單影本│不爭執│ │ │ │ │ │(領款收據│ │ │ │ │ │ │欄有新綠意│ │ │ │ │ │ │公司人員簽│ │ │ │ │ │ │名)(原審│ │ │ │ │ │ │卷㈡第357 │ │ │ │ │ │ │、358頁) │ │ │ │ │ │ │。 │ │ ├─┼────┼─────┼──────┼─────┼───┤ │5 │103年05 │22,000 │借支22,000。│詳證21號附│同上 │ │ │月15日 │ │ │件3:工程 │ │ │ │ │ │ │、35頁)。│ │ │ │ │ │ │欄有新綠意│ │ │ │ │ │ │公司人員簽│ │ │ │ │ │ │名)。 │ │ ├─┼────┼─────┼──────┼─────┼───┤ │ │ │ │ │詳證10號第│ │ │ │103年05 │1800 │墊付1800 │2頁(原審 │ │ │6 │月9日 │ │ │卷㈠第73、│ │ │ │ │ │ │75頁) │ │ ├─┼────┼─────┼──────┼─────┼───┤ │7 │103年05 │1,350 │墊付1,350。 │詳證10號第│ │ │ │月26日 │ │ │2頁(原審 │ │ │ │ │ │ │卷一第73、│ │ │ │ │ │ │75頁)。 │ │ ├─┼────┼─────┼──────┼─────┼───┤ │合│ │ │ │ │ │ │計│ │316,619 │ │ │ │ │ │ │ │ │ │ │ └─┴────┴─────┴──────┴─────┴───┘ 附表五:台一線工程部分: ┌─┬────┬─────┬──────┬─────┬───┐ │項│日期 │金額(元)│明細 │證據 │備註 │ │次│ │ │ │ │ │ ├─┼────┼─────┼──────┼─────┼───┤ │1 │103年04 │77,750 │代付LED車改 │詳證23號附│ │ │ │月02日 │ │裝LED標誌牌 │件1-1:工 │ │ │ │ │ │面及LED車噴 │程請款單影│ │ │ │ │ │漆費用77,750│本(原審卷│ │ │ │ │ │。 │㈡第419頁 │ │ │ │ │ │ │)。 │ │ ├─┼────┼─────┼──────┼─────┼───┤ │2 │103年04 │22,990 │代付智慧手機│詳證23號附│ │ │ │月02日 │ │22,990。 │件1-2:工 │ │ │ │ │ │ │程請款單影│ │ │ │ │ │ │本(原審卷│ │ │ │ │ │ │㈡第421頁 │ │ │ │ │ │ │)。 │ │ ├─┼────┼─────┼──────┼─────┼───┤ │3 │103年04 │30,910 │代付行車紀錄│詳證23號附│ │ │ │月02日 │ │器、記憶卡、│件1-3:工 │ │ │ │ │ │硬碟等費用 │程請款單影│ │ │ │ │ │30,910。 │本(原審卷│ │ │ │ │ │ │㈡第423頁 │ │ │ │ │ │ │)。 │ │ │ │ │ │ │ │ │ ├─┼────┼─────┼──────┼─────┼───┤ │4 │103年04 │11,700 │代付103.04.0│詳證23號附│新綠意│ │ │月02日 │ │8肥料費用 │件1-4:工 │企業社│ │ │ │ │11,700 │程請款單影│不爭執│ │ │ │ │ │本。 │ │ ├─┼────┼─────┼──────┼─────┼───┤ │5 │103年07 │60,122 │代付王英文人│詳證23號附│新綠意│ │ │月22日 │ │工拔草工資及│件5-1:工 │企業社│ │ │ │ │雜支60,122。│程請款單影│不爭執│ │ │ │ │ │本(領款收 │ │ │ │ │ │ │據欄有新綠│ │ │ │ │ │ │意公司人員│ │ │ │ │ │ │簽名)。 │ │ │ │ │ │ │ │ │ ├─┼────┼─────┼──────┼─────┼───┤ │6 │104年03 │2,700 │國全營造公司│詳證10、14│ │ │ │月21日 │ │ │號(原審卷│ │ │ │ │ │ │㈠第73、75│ │ │ │ │ │ │、101、103│ │ │ │ │ │ │頁)。 │ │ ├─┼────┼─────┼──────┼─────┼───┤ │5 │104年03 │630共2筆,│國全營造公司│詳證10、14│ │ │ │月24日 │合計1260 │ │號(原審卷│ │ │ │ │ │ │㈠第73、75│ │ │ │ │ │ │、101、103│ │ │ │ │ │ │頁)。 │ │ ├─┼────┼─────┼──────┼─────┼───┤ │合│ │207,432 │ │ │ │ │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