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詠裕
- 訴訟代理人
- 陳福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49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