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高榮宏
- 當事人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陳福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49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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