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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高榮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陳福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49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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