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再字第2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文賢蔡雅惠張家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蔡昆山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2,24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