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四松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蔡昆山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2,24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