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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文賢蔡勝雄張家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6號

再抗告人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環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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