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6號再 抗告人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環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 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