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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李文賢蔡勝雄張家瑛
  •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 上訴人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6號再 抗告人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環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 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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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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