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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吳森豐孫玉文郭貞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胡添丁
相對人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6815號執行事件,關於命聲請人應自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八樓屋頂平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66平方公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及1962建號M2部分面積39.71平方公尺、Ml部分面積13.58平方公尺等建物遷出,將上開建物交還全體共有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遷讓房屋事件裁判確定前,應暫予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時,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23號裁定參照)。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681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命聲請人應自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八樓屋頂平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66平方公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及1962建號M2部分面積39.71平方公尺、Ml部分面積13.58平方公尺等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出,將上開建物交還全體共有人之部分,裁定停止執行,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遷讓房屋再審卷宗核閱後,認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上開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部分,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10號遷讓房屋卷宗核閱,聲請人聲請停止對系爭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本件供擔保金額,自以系爭建物之價額計算相對人未能即時利用系爭建物所受之損害即已為足。惟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價值或其債權數額為依據。茲審酌相對人所提上開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4項等規定,及對系爭建物之所有權法律關係,請求聲請人自系爭建物遷出,及將系爭建物交還全體共有人,則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相對人因本件再審之訴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不能收回系爭建物加以利用之損失。又系爭建物,依聲請人所提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7,110元(臺南地院103年度補字第391號卷第73頁),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第7款規定,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認定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之審理期限為2年,再斟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程序所可能招致之損害,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延宕執行該標的物致遞延獲得滿足,而以利息計算之損失,故按法定利率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失應為6萬8,711元(計算式:687,110×5%×2= 68,711),從而,可認聲請人應提供之相當擔保金額為6萬8,711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