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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

塗銷預為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吳森豐夏金郎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95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14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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