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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吳上康丁振昌陳學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林昆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順嚴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係命上訴人與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履行契約,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2,78 5元【計算式:(5,169,570+4,780,000+4,516,000)÷2=7,232,785),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9,014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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