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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森豐夏金郎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複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
被上訴人
松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能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 加 被 告 張玉英即鼎聖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鄭介旗

       林宥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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