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報酬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容綺律師 參 加 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被上訴人 勝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智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報酬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