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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0號

合夥財產盈餘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文賢黃義成張家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0號

上訴人
謝昆良即大展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上訴人
王明慧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奐淳律師

      蔡宜均律師

      柯佾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財產盈餘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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