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合夥財產盈餘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 訴 人 謝昆良即大展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李孟仁律師 被 上 訴人 王明慧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奐淳律師 蔡宜均律師 柯佾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財產盈餘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