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甲天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秀 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 律師 吳毓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