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王科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上訴人 王科文 王承豐 張光輝 李明福 鄭志清 呂富貴 王樹山 何智豪 謝耀明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各如附表上訴利益金額欄所示,應各徵如附表所示第三審裁判費,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是上訴人等應暫繳之第三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 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 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補繳之金額 1 王科文 679,057元 11,070元 3,690元 2 王承豐 516,331元 8,430元 2,810元 3 張光輝 1,110,561元 18,132元 6,044元 4 李明福 1,733,427元 27,339元 9,113元 5 謝耀明 905,962元 14,865元 4,955元 6 鄭志清 447,349元 7,275元 2,425元 7 呂富貴 2,017,225元 31,497元 10,499元 8 王樹山 1,258,232元 20,211元 6,737元 9 何志豪 387,186元 6,285元 2,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