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黃良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800,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8,665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再審原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再審原告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