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抗字第22號
-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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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玉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抗告費並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