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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22號

確認承攬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高明發莊俊華李杭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抗字第22號

抗告人
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抗告費並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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