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抗字第22號抗 告 人 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抗告費並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