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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承攬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高明發莊俊華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 原告
    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抗字第22號抗 告 人 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抗告費並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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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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