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賴正穎
- 訴訟代理人
- 王百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嘉玲間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3萬9,920元(見本院卷㈡第1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上訴人僅繳納5,950元,尚欠87,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