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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丁振昌吳上康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7號

上訴人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安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複代理人
王婷儀律師
被上訴人
瑩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眞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3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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