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郭炳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郭黃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94,34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11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