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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丁振昌吳上康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致圓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劉致緯 住同上
設臺南市○○區○○里○○○路0段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朋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1萬376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萬6647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96萬8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萬5855元,合計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250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工庭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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