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中憲 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何永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逸茂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3萬640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7339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