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 上訴人
- 鄭謝金稻
鄭龍順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洪忠毅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