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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世展王浦傑黃佩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號

上訴人
簡溪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惠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3,207,291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9,168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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