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97號
- 上訴人
- 蔡永錫
- 上訴人
- 蔡永得
- 上訴人
- 蔡永賜
- 上訴人
- 蔡承受
- 上訴人
- 蔡得安
- 上訴人
- 蔡國
- 上訴人
- 蔡文興
- 上訴人
- 蔡主義
- 上訴人
- 馬詹姆
- 上訴人
- 馬珍妮
- 上訴人
- 蔡至仁
- 上訴人
- 蔡明亮
- 上訴人
- 蔡永生
- 上訴人
- 蔡幸宏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素燕
- 上訴人
- 蔡麗文
蔡識眞
蔡莊秀雲
蔡雅莉
蔡美倫
蔡謙福
蔡順道
郭蔡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菖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9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9萬2039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4萬832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