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高秋英 大穎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都滙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 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 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