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崇安
- 訴訟代理人
- 曾獻賜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婷儀律師
- 被上訴人
- 瑩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佳眞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鍾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3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3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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