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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吳森豐郭貞秀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80號

上訴人
林永杉
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律師
被上訴人
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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