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昆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昱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勳律師
- 被上訴人
- 邱憲杉
- 訴訟代理人
-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頁第十二行關於「迄於本院109年2月18日準備程序終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迄於本院108年7月23日第一次準備程序終結時」;第十三行關於「109年3月20日言詞辯論意旨狀㈣」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0月1日民事辯論意旨狀
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