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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翁金緞黃義成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上訴人
邱憲杉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頁第十二行關於「迄於本院109年2月18日準備程序終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迄於本院108年7月23日第一次準備程序終結時」;第十三行關於「109年3月20日言詞辯論意旨狀㈣」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0月1日民事辯論意旨狀

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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