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00號再 抗告人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相 對 人 黃儀南即亞堤商行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儀南即亞堤商行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00號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彼兒原創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7年19日所為107年度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然前開裁定本案訴訟之利益並未逾新臺幣150萬元,揆諸前開規定, 自不得再為抗告。再抗告人仍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