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00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素靖施介元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00號

再抗告人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相對人
黃儀南即亞堤商行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儀南即亞堤商行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00號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彼兒原創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7年19日所為107年度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然前開裁定本案訴訟之利益並未逾新臺幣150萬元,揆諸前開規定,自不得再為抗告。再抗告人仍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