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00號
- 再抗告人
-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嫻
- 相對人
- 黃儀南即亞堤商行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儀南即亞堤商行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00號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彼兒原創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7年19日所為107年度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然前開裁定本案訴訟之利益並未逾新臺幣150萬元,揆諸前開規定,自不得再為抗告。再抗告人仍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