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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丁振昌王浦傑吳上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4號

上訴人
臺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金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萬526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吳上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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