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4號
- 上訴人
- 臺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金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萬526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