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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質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高榮宏陳春長林富郎

  • 當事人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國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奇鴻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顏婌烊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陳志銘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耀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兼 上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冠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質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而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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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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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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