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奇鴻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顏婌烊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陳志銘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耀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兼 上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冠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質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而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