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丁振昌吳上康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上訴人
鄭謝金稻

        鄭龍順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洪忠毅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