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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

上訴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筱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宗達 律師
被上訴人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黃泰鋒  律師

      吳詩敏  律師

      李惠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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