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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2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世展黃佩韻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2號

上訴人
蘇石泉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蘇錦松
訴訟代理人
蘇黃秀女
訴訟代理人
蘇錦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被上訴人
晁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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