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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吳森豐郭貞秀孫玉文

上訴人
陳振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寬利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1,80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23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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