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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丁振昌李素靖吳上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再審被告
欣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榮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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